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15:00至2015年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02人,代表股份99,927,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9,618,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9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309,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401人,代表股份48,113,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96,79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96.86%;反对3,013,026股,占表决总数的3.02%;弃权122,000股,占表决总数的0.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4,978,2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反对3,013,0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弃权12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1、非公开发行股票种类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4、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5、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及定价方式
同意45,019,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7%;反对3,053,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19,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7%;反对3,053,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7、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安排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10、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11、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2,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8%;反对3,053,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弃权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9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弃权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99,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弃权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3,005,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25%;弃权16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3,005,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5%;弃权16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
(五)关于公司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六)关于公司与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七)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议案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99,0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6.23%;弃权16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99,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3%;弃权16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九)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96,71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反对3,03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3.04%;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9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2%;反对3,03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十三)关于增补王奇英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6,761,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947,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2%;反对2,988,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1%;弃权17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1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