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5-010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披露了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号),因工作人员提交《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错误,导致统计时点及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金额错误,现对相关内容特此更正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银行 | 账号 | 更正前 | 更正后(正确数据) |
截止时间 | 专户金额(元) | 签署时间 | 截止时间 | 专户金额(元) | 签署时间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11014718300003 | 2015年1月11日 | 301,619,993.95 | 2015年1月12日 | 2015年1月8日 | 301,619,993.95 | 2015年1月9日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 | 42001627386053010042 | 2015年1月11日 | 450,925,900 | 2015年1月12日 | 2015年1月8日 | 0 | 2015年1月9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 | 2002020129100159439 | 2015年1月11日 | 230,000,000 | 2015年1月12日 | 2015年1月8日 | 0 | 2015年1月9日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19610155200008841 | 2015年1月11日 | 120,000,000 | 2015年1月12日 | 2015年1月8日 | 0 | 2015年1月9日 |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更新后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修订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5-011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7号)核准,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控股”或“公司”)于2014年12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向五名认购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378,00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9.51元,募集资金总额1,334,994,865.5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9,999,993.9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7113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珠控股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公司(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和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体”)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15年1月9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订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4358301040020711,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收购潜江中珠的全部股权项目和潜江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1014718300003,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01,619,993.9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潜江中珠实业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42001627386053010042,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潜江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2002020129100159439,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珠海市桥石贸易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9610155200008841,截止2015年1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中珠上郡花园(三期、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仅用于中珠控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项目实施主体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项目实施主体存单不得质押。
2、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项目实施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项目实施体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体和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4、项目实施体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小江、陈伟刚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项目实施体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项目实施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银行应及时通知国金证券。
6、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项目实施体、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项目实施体、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