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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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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5-004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之一。

 ● 涉案的金额:本金3,449,000.95美元及利息535,672.96美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1,607.5元,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6,430元。

 一、本次涉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编号为“临2005-029”《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了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之间的诉讼事项。2007年2月7日、2007年8月18日、2010年5月14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11”、 “临2007-045”、 “临2010-011”《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7 年2 月7 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11”《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了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垫款本金3,449,000.95美元及垫款利息535,672.96美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被告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18日公司发布了编号为“临2007-045”《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9.50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负担;2.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编号为“临2011-027”号《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2号: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再审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63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辽宁省轮船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09.5元,辽宁省轮船总公司负担64822.5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7.5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3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9.5元,由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430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337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最高院判决结果和相关规定在2014年度利润中进行预提,根据本次最高院判决结果,辽宁省轮船总公司执行债务清偿责任后,我公司连带清偿责任解除。如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则清偿后我公司可依法向辽宁省轮船总公司追偿。我公司对最高院本次判决存有异议,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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