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就本公司持股48.0465%的合营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药业”)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发来的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诉王老吉药业“公司解散纠纷”案的传票等信息进行披露,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编号:2014-045)的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7号”),内容为:本公司作为王老吉药业的股东之一已经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同兴药业按《股东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将同兴药业在王老吉药业48.0465%股份全部转让给本公司。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案号:SHEN T2014811)。因王老吉药业是否解散、能否继续存续,要等待该仲裁案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公司将继续跟进有关事项的进展,并将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