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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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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02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博源集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72号)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337,964股,发行价格4.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354,634.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5,175,201.47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2月22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120100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浦发银行兴安北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元)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692908766437,225,201.47
浦发银行兴安北路支行59040154500000618250,00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鄂尔多斯分行52920188000012865200,000,000.00
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7271110182600333172150,000,000.00
合计1,037,225,201.47

注:上述金额已扣除保荐承销费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92908766,截至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437,225,201.4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多用途尿素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浦发银行兴安北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9040154500000618,截至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亿元流动资金、1.5亿元项目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2920188000012865,截至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000万元流动资金、15,000万元项目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271110182600333172,截至2014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5,000万元流动资金、10,000万元项目资金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杨、钟夏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4名特定投资者——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承诺将本次认购的股票进行锁定处理,并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法律顾问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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