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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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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03?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越法民二终字第2062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资或原告”)

 被告: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或被告”)

 2、案件起因

 2013年7月4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了《内贸委托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代我公司采购锌锭1087吨,总金额15,000,6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履约保证金,用于结算最后一批货物时抵充货款,并可用于直接抵扣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仓储和保管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出具了《收到货权确认书》,并于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2014年1月8日前付清剩余货款12,000,600元,代理费720,028.8元,如逾期付款,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并承诺发生纠纷同意接受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诉讼解决。因原告未能及时出具发票及货物品质争议,双方就付款事宜产生争议,2014年3月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2,000,6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720,028.8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公司管理层协商,考虑到该案的诉讼从时间和空间上影响到公司战略发展,加之与国企诉讼难度较大,因此,公司决定接受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越法民二终字第2062号)的裁定,接受原告的诉讼语请求,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070号)的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判决,本公司需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审理费165,186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2,170,150元。鉴于,此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公司2014年度将会造成2,170,150元的损失。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越法民二终字第2062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0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平台监管信息公开中获悉,本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勇的父亲李品的证券账户出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违规买卖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李勇父亲李品,生于1937年,退休后一直以退休金参与股票交易,作为退休生活一部分,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后,出于对李勇任职公司的关心,分别于2015年1月5日、7日、9日、12日买入卖出公司股票200股,前后四次交易获利167元。李勇先生称其从未与父亲沟通过任何股票交易的具体情况,对上述购买公司股票情况也不知情。”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鉴于上述交易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李勇先生在此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并按照规定将上述全部收益167元上缴公司,保证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约束家人参与股票交易行为。

 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管人员疏于管理,未起到监督作用,在此向全体股东道歉。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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