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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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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5-004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6号)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3,356,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83,730,000.00元,减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486,792.4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5,243,20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2月26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000558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账号为:37001666280050161023,截止2014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62,3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处理6万吨豌豆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账号为:242924778152,截止2014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52,23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品质功能性蛋白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账号为:15365101040026440,截止2014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11,9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永、贺星强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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