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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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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ST大荒 公告编号:2015-007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部分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在披露的33起,涉案金额合计7.924亿元涉及诉讼(仲裁)事项中,截至目前,有三项诉讼取得进展,涉案金额为15,717,353.3元,详细情况请见附件。

附件:《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序号立案时间起诉时间起诉

(申请)方

应诉

(被申请)方

承担连带责任方诉讼仲裁类型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诉讼(仲裁)是否形成预计负债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情况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调解情况二审情况
12013-42013-4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兴隆饲料经销有限公司 诉讼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哈尔滨市。2010年11月,公司原国际部与兴隆饲料公司签订玉米采购合同,形成欠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59,492.13 被告于2013年8月13日提起反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给付294.4万元,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3]绥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为被告返还公司货款603,553.10元;第二项为被告偿还公司垫付的玉米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1,321,464.39元;第三项为被告给付公司利息109,405元元;第四项为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第五项为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4,151元,由公司负担1497元,被告负担22,6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农垦中院于2014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 农垦中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垦商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14年12月份收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变更第三项利息数额为34,301.93元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151元,由公司负担17,369元,被告负担6,782元;二审受理费17,369元,由公司负担。
22014-62014-6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 诉讼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哈尔滨市。2012年4月9日,公司与被告金仓商贸公司合作大麦种植业务,公司借款给被告用于大麦种植,产出的大麦由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共计向被告支付大麦款1172万元,但被告仅交付大麦502.254吨。2013年10月17日,双方对账并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20日前用大麦抵顶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国军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约定履行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能偿还欠款,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12,579,174.87 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农垦中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时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书案号为[2014]垦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阿尔山市金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军欠公司1142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给付342万元,2015年7月15日前给付4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给付400万元;二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公司可申请执行全部款项;上述款项自2012年9月27日至法院确定履行实际之日按月千分之6.15给付利息。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已向农垦中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现等待法院立案审查。  
32014-72014-7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松北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市。

公司与哈尔滨益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香玉于2011年11月三方合作出资设立哈尔滨益源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离子水项目,公司同时提供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后公司要求其偿还时,益源康公司一直未能偿还,公司曾于2013年4月起诉至法院,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终止审理。侦查机关经侦查不涉嫌犯罪,现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益源康公司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1,078,686.3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于10月27日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11月1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2014)松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支付相应利息。法院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处于自动履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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