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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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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65 股票简称:ST景谷 编号:临2015-00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8日上午10:00在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林纸路2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晏国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均可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总股本129800000元,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129800000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7人,代表股份65478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5%,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7人,代表股份6547878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45%,占公司总股本的50.4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5067648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13%,占公司总股本的50.13%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4人,代表股份411136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32%,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记名+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贷款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为652919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反对股份数18683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股份数0股。

 鉴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并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公司、云南江城茂源林业有限公司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补充合同》。上述合同已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约定,贷款将于2014年12月30日到期,截至2014年12月30日公司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拟签署《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二》及其他相关文件,约定未清偿的贷款展期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同意明确《咨询服务协议》不再执行,《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及《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二》项下贷款利率及展期贷款利率为14%/年。公司需在贷款到期日(2015年12月31日)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1亿元的贷款本金及全部应付未付贷款利息及费用。

 公司同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赋予《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补充合同二》、《抵押合同之补充合同二》及其他相关文件强制执行效力。当公司不履行或不适当、不完全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时,公司承诺自愿接受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提起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包括上述抵押物在内的公司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晏国斌先生,代表公司办理本次融资,签署与本次融资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文件。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黄晨律师、王斌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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