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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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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1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以邮件或书面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 2014年12月 30 日, 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落实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决策,推进张江园区的“二次开发”,提升张江园区产业能级、产城融合及城市化配套水平。同意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就提前终止之前签署的《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和终止协议后的相关结算、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约定。

 该事宜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干锦、葛培健、魏炜回避表决。

 同意:4票 反对:0票,弃权:0 票

 二、 公司与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张江园区四期孵化楼项目部分房屋出售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1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向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四期孵化楼部分房产,并签署相关销售协议和文件。

 四期孵化楼项目位于浦东松涛路647弄,由六幢单体楼宇组成,其中五幢为孵化楼,产证房屋性质为工厂,一幢为物业管理楼。本次交易面积为其中的1.27万平方米,交易总价不低于人民币2.28亿元。

 同意:7票 反对:0票,弃权:0 票

 三、 关于授权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天之骄子”人才公寓项目部分房产的议案

 同意授权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位于盛夏路58号“天之骄子北块创业公寓”、祖冲之路2305号“金秋大厦”的相关房产,此次授权转让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转让价格不低于16,000元/平方米,转让流程按照市、区两级政府核准办理并同意签署相关销售协议和文件。

 同意:7票 反对:0票,弃权:0 票

 四、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同意:7票 反对:0票,弃权:0 票

 五、 关于组织架构调整和人员配置实施方案

 同意:7票 反对:0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5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2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 12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更为谨慎和稳健,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 月5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3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张江园区四期孵化楼项目部分房屋

 出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房产销售协议

 ● 合同生效条件: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 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30 日,本公司与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张江园区四期孵化楼项目部分房屋出售协议》,将坐落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647弄“四期孵化楼项目”中在幢号为7-16的四幢房屋(具体幢号为:7-8 ,9-11,12-13,14-16)之房地产权转让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协议标的情况

 目标物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涛路647弄,交易标的建筑总面积为12728.79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05)第039704号。

 2、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注册资金6.5亿元,股东为上海浦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物业管理,科技创新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卖方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买方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交易价格: 目标物业交易均价为每平方米18,000元,交易总价人民币229,118,220元。

 3、付款期限:

 第一笔交易价款:2014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交易总价的50%,即人民币114,559,110.00元至双方指定账户;

 第二笔交易价款:2015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应支付交易总价的50%,即人民币114,559,110.00元至双方指定账户。

 以上交易总价款已包括目标物业所有权、目标物业的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设备、装饰物。

 4、房产验收和交付:2014 年12 月31日前,双方办理目标物业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目标物业的风险由甲方转让至乙方。

 5、过户交易手续的办理:2015年4月30日前,买卖双方就目标物业签署上海市商品房网上出售合同。

 2015年5月30日前,双方共同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用于买方办理银行封闭式按揭贷款偿还2015年6月30日前应支付的第二笔房款。

 6、其他约定:自目标物业交付之日,目标物业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自目标物业交付之日,基于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权,自甲方转移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未付清本协议之交易总价之日前,乙方实际享有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按乙方实际支付交易价款的比例享有,剩余租赁收益乙方让渡归甲方享有。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自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3%;2015年12月31日前,因甲方原因,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自2015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参与对目标物业的管理,发挥甲方在张江园区开发运营和招商引资的优势,确保目标物业维持现有租赁合同水平,并确保目标物业年度租金收入1464万元。上述委托期届满后,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经营管理两年。

 7、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双方签署的《张江园区四期孵化楼项目部分房屋出售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目前,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付款114,559,110.0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张江园区四期孵化楼项目部分房屋出售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7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林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林平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董事会已接受林平先生的辞职报告,并对林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月5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5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公司主要从事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工业研发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开发建造及租赁销售,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为了能提供更稳健的会计信息,公司拟对土地增值税计提比例进行会计估计变更。

 2014年12月30日召开的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和六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公司对一手房的销售,按销售收入的2%即预征率计提并预交土地增值税,主要原因系公司在过往土地成片开发中涉及到的巨额市政建设、公建配套、吸养老等成本分摊方法和金额未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认定,因此土地成本难以在各开发项目上精准分摊,对各销售项目的增值额及相应增值税率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近日,上述认定已完成,公司对历年一手房销售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负测算,对清算口径土地增值税税额和相应税率进行估计,公司将变更按销售收入2%计提土地增值税的会计估计。按照初步估算结果,此次会计估计变更预计计提土地增值税税额在2.4亿至3.2亿区间,预计将减少2014年度当期净利1.7亿至2.4亿区间,上述计提税额尚需经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公司本年度通过经营努力,预计2014年净利润仍将保持平稳。

 从2014年10月1日起,公司将变更一手房土地增值税计提方法,根据税务机关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规定,合理预计扣除成本和增值额,对公司自建的一手房按清算口径计提相应土地增值税。

 因本公司存在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与税务部门进行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本公司所确认的土地增值税是基于管理层的最佳估计,最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可能与记录的金额不同,该差异将在实际清算当期进行补提或冲回并影响该期间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此次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此次调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更为谨慎和稳健,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 5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6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署

 《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土地房屋租赁合同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在张江技术创新区已完成企业引进和孵化功能的前提下,本项目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将有利于张江技术创新区承载更为前沿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建筑空间产品,成为上海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之重点集聚区域。本公司此次终止回租并承担租金补偿的安排并不实际减少公司经营收益,随着张江技术创新区的 “二次开发”,本次关联交易,将在未来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特别风险提示: 鉴于张江高科技园区长期健康的发展,合同相关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风险较低。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改委”)、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集团”)为落实国家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决策,推进张江园区的 “二次开发”、提升张江园区产业能级、产城融合及城市化配套水平。本着尊重历史,遵守上市规则,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签署《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提前终止1999年签署的《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协议》(以下简称 “《建设与租用协议》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终止协议后的相关结算、补偿等事宜,达成一致约定。

 由于《补充协议》中的丙方张江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协议已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干锦、葛培健、魏炜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法定代表人陈干锦。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16幢,注册资本3,112,550,000元(叁拾壹亿壹仟贰佰伍拾伍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高科技项目经营转让,市政基础设施开发设计,房地产经营,咨询,综合性商场,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张江技术创新区为东至科苑路,南至祖冲之路,西至景明路,北至龙东路,总面积为1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由本公司实施开发建设的投资范围为扣除住宅区以外的0.6平方公里。

 1999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受上海市浦东新区管委会的委托就租赁本公司开发建设的技术创新区一事与本公司签订了《建设与租用协议》,双方约定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租用张江技术创新区中本公司已开发建设及将开发建设的0.6平方公里土地、16万平方米的孵化用房等建筑及市政配套设施(以下简称 “回租资产”),租用期限为20年(1999年—2018年),租金总额为88130万元。(公告具体内容可参见1999年10月29日《关于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协议》的公告)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 协议的变更、终止

 本公司、新区发改委、张江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将原《建设与租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二十年,即自1999年起至2018年止”变更为“租赁期限自1999年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即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区发改委不再继续租用上述《建设与租用协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并停止支付租金。

 各方一致同意,《建设与租用协议》与《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2014年12月31日同时终止。

 (二)相关结算事项

 各方一致同意,由张江集团代新区发改委与本公司就《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协议》项下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聘请审计机构对自1999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 《建设与租用协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项下各项款项进行审计。

 (1)结算: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区发改委尚未支付给本公司的租金扣除本公司使用回租资产中的部分物业而需返还给新区发改委的租金,新区发改委需向本公司支付租金1876.67万元。

 (2)协议提前终止的租金补偿:由本公司根据以下公式给于新区发改委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原《建设与租用协议》约定的终止日期(2018年12月31日)止( 简称“原剩余租赁期限”)的每年度租金补偿为:统一按2013年新区发改委委托张江集团实际代收经租收入(约2971万元)+ 本公司使用回租资产应返还给新区发改委的年度经租收入-本公司根据《建设与租赁协议》约定可向新区发改委收取的原剩余租赁期限的年度租金收入。经计算,上述租金补偿金额为2166.8万元。

 本公司应于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前向新区发改委指定代收方张江集团支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张江技术创新区已完成企业引进和孵化功能的前提下,本项目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将有利于张江技术创新区承载更为前沿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更多的、符合市场需求的建筑空间产品,成为上海构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之重点集聚区域。自2015年1月1日起,原新区发改委租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资产将由本公司收回进行开发运营。除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补偿外,该土地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均归属本公司独立享有。鉴于2014年1-11月张江集团实际代新区发改委收取的回租资产租金已达到约3,378万元,本公司此次终止回租并承担租金补偿的安排并不实际减少公司经营收益。随着张江技术创新区的 “二次开发”,本次关联交易,将在未来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

 六、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鉴于张江高科技园区长期健康的发展,合同相关方为新区发改委及张江集团,本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风险较低。

 七、 本次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该事项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事项已事前认可,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在该议案的表决中,关联董事陈干锦、葛培健、魏炜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2)公司通过签署《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提前收回原新区发改委租赁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资源,将有利于打造更适合市场需求的建筑空间产品,为张江技术创新区的升级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张江集团代新区发改委就《建设与租用协议》终止后的相关款项进行结算,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结算及补偿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为加快张江技术创新区的升级开发,打造更多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建筑空间产品,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张江技术创新区建设与租用补充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补充协议》中各方一致同意,聘请审计机构对自1999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建设与租用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项下各项款项进行审计,租金补偿数额也参照了原协议的约定及历年的收入进行核算,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八、 备查文件

 1、张江高科六届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 月 5 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5-004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天之骄子3号楼出售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房产销售协议

 ● 合同生效条件: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情况概述

 2014年12月30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之骄子3号楼出售协议》,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58弄(“天之骄子”)3号之房地产权出售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议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协议标的情况

 目标物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58弄,交易标的建筑总面积为10624.14平方米(暂测面积,实际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上海房地产权证(土地证)编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128540号,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2、协议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注册资金6.5亿元,股东为上海浦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物业管理,科技创新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协议主体:卖方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甲方”)

 买方 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交易价格:目标物业交易均价为每平方米16,000元,交易总价人民币169,986,240.00元。

 3、付款期限:

 第一笔交易价款:201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方支付交易总价的50%,即人民币84,993,120.00元至双方指定账户;

 第二笔交易价款: 2015年 12 月 31日前,且目标物业已完成网签的前提下,乙方应支付交易总价的50%,即人民币84,993,120.00元至双方指定账户,若提前具备网签条件的,则应提前付款。

 以上交易总价款已包括目标物业所有权、目标物业的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设备、装饰物。

 4、房产验收和交付:2014 年12 月31日前,双方办理目标物业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目标物业的风险由甲方转让至乙方。

 5、过户交易手续的办理: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申请批准本次购买,同意目标物业办理独立小产证的相关手续,乙方配合甲方。

 双方最迟不晚于在甲方取得目标物业大产证及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本次购买申请的批准一个月内,就目标物业签署上海市商品房网上出售合同。在甲方取得目标物业大产证及市、区住房保障局及相关部门本次购买申请的批准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6、其他约定:自目标物业交付之日,目标物业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自目标物业交付之日,基于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权,自甲方转移给乙方。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未付清本协议之交易总价之日前,乙方实际享有目标物业的租赁收益按乙方实际支付交易价款的比例享有,剩余租赁收益乙方让渡归甲方享有。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自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3%;2016年6月30日起的3个月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乙方有权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自2015年1月1日起的五年内,确保目标物业年度租金收入518.7651万元。

 7、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协议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双方签署的《天之骄子3号楼出售协议》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付款84,993,120.00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之骄子3号楼出售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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