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22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213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14年1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深圳证劵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58名,共持有公司股份613,107,577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99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7人,持有公司股份594,607,97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71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51人,持有公司股份18,499,602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9%。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7人,持有公司股份42,686,606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4%。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12,647,454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0%;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42,226,48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1%;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1%;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728%。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12,647,454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0%;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42,226,48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1%;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1%;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728%。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612,647,454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0%;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7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42,226,483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1%;2,1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1%;457,926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7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