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为国投曲靖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国投曲靖发电”,现更名为“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金额5亿元、期限为6年的融资租赁提供了信用担保。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国投曲靖发电55.4%股权的议案》。根据公司与股权受让方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东源煤业”)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对上述担保约定如下:
“(一)东源煤业应通过适当方式确保于产权交易标的变更登记至东源煤业名下后180日内完全解除国投电力之担保责任。如上述期限届满时前述担保责任仍未解除,自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国投电力担保责任解除之日东源煤业每日应向国投电力支付相当于融资金额(5亿元人民币)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就国投电力基于上述担保而可能于未来取得的对标的企业的追偿权,由东源煤业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截至2014年12月21日,公司向东源煤业转让国投曲靖发电55.4%股权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已满180日,受让方东源煤业逾期尚未解除本公司之担保责任。
截至2014年12月21日,债务人东源曲靖能源有限公司正常履行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12月3日,尚未发生担保风险,公司同时就担保事项享有由东源煤业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有效保证反担保。
公司与受让方东源煤业就解除担保等后续履约事项正在积极协商过程中,并将继续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