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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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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1超日债”本息兑付事项的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公开发行“11超日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关注超日太阳重整进展及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一、关于“11超日债”本息兑付方案

 受托管理人获悉超日太阳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以下简称“《兑付公告》”)。兑付方案要点如下:超日太阳将以2014年12月22日作为还本付息日,以截至2014年12月19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为兑付对象,对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116.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093.12元)。

 二、重要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1超日债”自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重整之日起视为到期,本期债券自2014年6月26日之日起停止计收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

 2、根据《兑付公告》确定的兑付方案,超日太阳将按照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的《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函》的有关规定,向“11超日债”全体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应付利息及相应的复利与罚息。在《兑付公告》确定的兑付方案执行完毕后,超日太阳即已依法向“11超日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

 受托管理人将继续密切关注《兑付公告》的执行情况等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发布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将继续依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会议规则》等的规定,尽职履责,督促超日太阳履行还本付息及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债券持有人如有任何问题,敬请联系受托管理人。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邮政编码:100010

 特此公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133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兑付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简称:11超日债

 终止上市前债券代码:112061

 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

 发行价格:每张100元

 发行日期:2012年3月7日

 摘牌日期:2014年5月30日

 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还本付息日:2014年12月22日

 兑付方案: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116.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093.12元)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或者公司)公开发行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下称“11超日债”或者本期债券),因公司连续三年亏损,“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超日太阳重整。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重整计划》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函》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兑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超日债

 3、终止上市前债券代码:112061

 4、债券品种:不超过5年(含5年),附第3年末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8.98%

 7、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复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复利)。另外,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时,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一的罚息率承担违约责任。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2年3月7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重整计划》的规定,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海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函》的承诺,结合《重整计划》执行和《保函》履行情况,本期债券兑付每手“11超日债”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116.4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本息合计1,093.12元),其中:

 1、债券本金1,000元;

 2、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未支付的欠息85.80元(含税);

 3、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27.31元(含税);

 4、上述第2项欠息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复利2.34元(含税);

 5、上述第2项欠息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罚息0.95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期债券自2014年6月26日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之日起视为到期,本期债券自2014年6月26日之日起停止计收利息(含利息、复利、罚息)。

 三、本期债券兑付的相关安排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9日

 2、还本付息日:2014年12月22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2014年12月19下午15:00时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办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兑付本次还本付息。在本次兑付还本付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4年12月18日)16时前,公司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利息划付给相应的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含利息、复利、罚息)的20%,每手“11超日债”应缴税款23.28元,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含利息、复利、罚息)的10%,每手“11超日债”应缴税款11.64元,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开禄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联系人:刘铁龙、严佳伟

 电话:021-51889318

 传真:021-33617902

 (二)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三层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10-65608365,95587

 (四)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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