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17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停牌前只剩下本周四(12月18日)、本周五(12月19日)、下周一(12月22日)三个交易日。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重整进展情况

 1、2014 年11 月19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

 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年11月20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决定书》,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8)

 2、2014年11月27日,无锡中院作出(2014)锡破字第0009 号《关于公司管理人申请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答复》,同意公司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自2014年11月28日起,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106)

 3、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无锡中院已依法确定相应的审计与评估机构负责公司重整的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管理人已启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财产调查、债权申报等各项重整工作正在全面开展。根据无锡中院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5年1月9日前,向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东街7号;邮政编码:214406;联系电话:051086527515)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月16日下午1: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9)。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7 和第13.2.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11月24日停牌一天,于2014 年11月2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实施停牌,即交易期间为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2日之间的交易日,从2014年12月23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将停牌,停牌前只剩下本周四(12月18日)、本周五(12月19日)、下周一(12月22日)三个交易日。如果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裁定,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复牌。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若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若在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之前,公司重整计划尚未获得法院批准,公司股票未能复牌,而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会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如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3、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公司2015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如果管理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截止2014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78,011.9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935,835.84元。公司2014年度经营业绩预计为:业绩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500万元至-79,500万元。

 6、截至2014年12月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446.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截止2014年11月19日(公司重整受理日),霞客环保贷款额为53,982.05万元视为全部到期。

 截至2014年12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49,438.78万元,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19,474.69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黄冈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逾期贷款额为4,500万元,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73,413.47万元。

 7、截至2014年12月16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5,5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0,268.93万元和6,239.38万美元。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全部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118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子公司尚未接到滁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滁州中院是否受理控股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滁州中院受理控股子公司的重整申请,控股子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一、控股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情况

 1、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和《关于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目前已陷入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董事会同意由滁州霞客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滁州中院”)申请进行重整。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彩纤”)目前已陷入债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董事会同意由安兴彩纤向滁州中院申请进行重整。上述二项议案并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91)和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108)。

 2、2014年12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滁州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滁州霞客进行重整。2014年12月16日,滁州霞客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5)滁破(预)字第00001-1号《通知书》,通知滁州霞客参加听证会。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兴彩纤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滁州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安兴彩纤进行重整。2014年12月16日,安兴彩纤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的(2015)滁破(预)字第00002-1号《通知书》,通知安兴彩纤参加听证会。

 4、截至本公告日,滁州霞客和安兴彩纤尚未接到滁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子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受理,子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子公司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控股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滁州中院受理了滁州霞客和安兴彩纤的重整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重整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管理人或子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订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子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并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可能。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子公司破产清算。

 2、如果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子公司可能对负债结构进行调整,以减轻子公司的债务负担、增强盈利能力,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与股权投资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子公司债务中涉及上市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

 3、如果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子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滁州霞客和安兴彩纤尚未接到滁州中院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书。滁州中院是否受理控股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滁州中院受理子公司的重整申请,控股子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年12月1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