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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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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9 证券简称: 西王食品 公告编号:2014-057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金华中院”)邮寄送达的(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其涉及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食品”),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村。法定代表人王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革,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下傅村花梨木基地宿舍。

 被执行人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阀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白龙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齐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衢州金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一路8号405室。法定代表人张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工业开发区走马塘路。法定代表人楼德龙,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元集团”,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37-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2、案件起因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革与浙江金德阀门有限公司、宁波东沅管业有限公司、衢州金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1)金婺商初第1142号],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革申请追加第三人宏元集团、西王食品为被执行人。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宏元集团在为金德阀门股东时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西王食品又为宏元集团持有的金德阀门股权的继受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作出 (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将宏元集团和西王食品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裁定宏元集团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西王食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王食品收到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书后提出执行异议,婺城区人民法院法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西王食品的执行异议。西王食品补充了相关证据,证明宏元集团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认为婺城区人民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向金华中院申请复议,要求依法撤销(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和(2014)金婺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二、裁定情况

 金华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了金华中院(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以上执行裁定书,公司法律部门及时与公司律师顾问进行研究,撰写了《申诉书》,认为:

 1、婺城区人民法院未经审判,在执行阶段直接错误认为宏元集团在作为金德阀门股东时存在抽逃出资的事实并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以执行代替庭审,剥夺了我公司质证与辩论的法定权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我公司既非被执行人金德阀门的开办单位,也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上述法律追加我公司为被执行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3、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上述错误,案件裁定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金华中院未做任何审查和纠正,也未在(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中作任何形式的体现。两院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将我公司追加为与我公司无关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执字第1738号执行裁定,西王食品将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王革12,354,976元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同时公司也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重向广大股东声明: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相关部分申诉,全力保障广大股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备查文件

 1、金华中院(2014)浙金执复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股票简称:西王食品 股票代码:000639 编号:2014-058号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12月17日上午十时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办公楼806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列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董事长王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9)。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票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股票简称:西王食品 股票代码:000639 编号:2014-059号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全资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

 实施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有限”)

 2.投资金额和比例: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食品有限实施债转股增资人民币12,408万元,增资后食品有限注册资本为50,408万元,食品有限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本次投资属于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1. 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对食品有限债权中的12,408万元,转为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

 2. 增资方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资实施后,食品有限注册资本将由38,000万元增加至50,408万元。

 二、食品有限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

 住 所: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法人代表:王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38,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38,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食用油、结晶葡萄糖、果葡糖、果糖、玉米淀粉、糊精、高麦芽糖浆、低聚糖、啤酒糖浆、淀粉糖系列产品、奶精、黄粉、胚芽、纤维、粗蛋白、赖氨酸、谷氨酸、氨基酸、谷氨酸钠、味精、果葡糖浆、高果糖浆、山梨醇、变性淀粉、植脂末、塑料制品;销售蔗糖、白酒、饲料及饲料原料、各类食用油、副食、小食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期限内有效)

 成立日期:2007年4月12日

 股权结构: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8,000万元,占总股本100%。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4年9月30日,食品有限总资产153,902.99万元,净资产99,667.70万元,营业收入113,792.98万元,净利润8,244.66万元。

 三、债转股的主要内容

 食品有限注册资本38,000万元,近几年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为了增强食品有限的资本实力,促进其更快发展,将应收食品有限的124,082,393.38元债权中的12,408万元转作对其投资,使其注册资本由38,000万元增加至50,408万元。

 四、债转股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全资子公司食品有限实施债转股,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可优化母子公司的财务结构,增强食品有限的资金实力,促进其发展。

 五、债转股的风险分析

 受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走势等因素影响,食品有限经营可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公司将把握投资节奏,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减少风险,提高收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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