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11: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15:00—2014年1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170,070,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8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3人,代表股份数量169,489,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733%;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7人,代表股份数量58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0,045,344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4%;反对票19,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弃权票5,6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33%。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9,951,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4%;反对票19,200股;弃权票5,600股。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1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0,045,344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4%;反对票19,2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3%;弃权票5,600 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33%。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9,951,4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4%;反对票19,200股;弃权票5,6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