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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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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4-055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12月9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9人,代表股份455,543,077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37.393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人,代表股份 447,013,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 36.69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8人,代表股份8,529,097股,占公司总股本1,218,236,445股的0.7001%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10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经会议投票表决,增补万解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10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经会议投票表决,增补施斌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4,10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议案获得通过。

 经会议投票表决,增补李红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3、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8,529,097股。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2,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1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2,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1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2,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17%;反对1,436,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莹、夏李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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