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4-089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于2014年12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内容详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4-090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与《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第五条 公司住所: 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同时或者在会议召开日10天之前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特殊情况可采用记名式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记名式表决方式。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情况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提案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提案内容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的同时或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 公司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的次日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发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上公布。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上公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4-091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2014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4.92%)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文件,提请将上述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与《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增加的提案外,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二、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后的补充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4、股权登记日: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华仪工业园综合楼一楼会议室

6、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

2.03 发行对象

2.04 认购方式

2.05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2.06 发行数量

2.07 限售期

2.08 上市地点

2.09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逐项审议《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1 《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2 《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3 《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4 《关于公司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5 《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6 《关于公司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7 《关于公司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8 《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9 《关于公司与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10 《关于公司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除第5、14项议案外,其他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5、1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按出席本次大会的由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中第1-12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3-14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三)出席会议的对象

1、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参加现场会议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表决权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股份通过网络系统投票多次的,以第一次的投票为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卖股票。

(五)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及持股凭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及委托人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19日 8:30---16:30

3、登记地点:本公司董秘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

邮政编码:325600

联 系 人:张传晕、刘娟

电 话:0577-62661122

传 真:0577-62237777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   
2.03发行对象   
2.04认购方式   
2.0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2.06发行数量   
2.07限售期   
2.08上市地点   
2.09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规则>的议案》   
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1《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2《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3《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4《关于公司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5《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6《关于公司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7《关于公司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8《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09《关于公司与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10《关于公司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注:1、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附件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议案数量说明
738290华仪投票33A股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对于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序号审议事项申报价格(元)
总议案对以下所有议案做统一表决99.00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1.00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00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1
2.02发行方式2.02
2.03发行对象2.03
2.04认购方式2.04
2.0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2.05
2.06发行数量2.06
2.07限售期2.07
2.08上市地点2.08
2.09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2.09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2.10
2.1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2.11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3.00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4.00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5.00
6《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6.00
7《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管理规则>的议案》7.00
8《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8.00
9《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9.00
9.01《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1
9.02《关于公司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2
9.03《关于公司与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3
9.04《关于公司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4
9.05《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华盛十五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5
9.06《关于公司与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6
9.07《关于公司与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7
9.08《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8
9.09《关于公司与上海景贤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09
9.10《关于公司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9.10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10.00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1.00
12《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2.0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3.00
14《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4.00

4、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买卖方向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买入1股
反对买入2股
弃权买入3股

5、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华仪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全部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元)申报股数
738290买入99.001股

(2)股权登记日持有“华仪电气”的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申报价格(元)申报股数
738290买入1.001股

如某股东对该议案拟投反对票,只需要将上表所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如某股东对该议案拟投弃权票,只需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6、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股东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4)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将只能对本次会议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并且只能向A股股东提供一次网络投票机会。

(5)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4-092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地址道路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乐清经济开发区道路规划及编号调整,本公司办公及注册地址由“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变更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就注册地址变更事项,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公司的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不变。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