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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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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9 证券简称:瑞康医药 公告编号:2014-066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79号文核准,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本公司”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3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6,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906,662.6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5,093,337.34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由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7日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1]0008001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866号文核准,瑞康医药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完成发行1,514.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圆全验字[2013]00080029号《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3年10月18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6,436.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7,015,705.51元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2,980,730.49元,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开设五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五个专户仅用于公司首发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65660050155045,截止2014年11月27日,专户余额为9,608,124.69元。该专户仅用于济南药品现代物流配送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374010182400040259,截止2014年11月27日余额为人民币3,574,945.02元。该专户仅用于烟台药品现代物流配送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78010100100279427,截至2014年11月27日余额为人民币余额为5,495,062.29元。该专户仅用于医用织物洗涤配送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8070188000076910,截至2014年11月27日余额为人民币4,756,440.1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医用织物生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001665660050157858,截至2014年11月27日余额为人民币3,652,817.33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医疗器械配送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余波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及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九、本协议由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

 特此公告。

 山东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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