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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或“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8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3月25日、2014年4月29日和2014年10月8日就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珈胜”)之间的合作纠纷情况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3-046)和《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借款纠纷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9)、《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投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33)和《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投资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后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进行了公告,现就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借款纠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借款纠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日,科伦药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珈胜为法院受理,请求成都珈胜返还科伦药业的借款4,400万元。经201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成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向科伦药业支付4,400万元。成都珈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11月26日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科伦药业申请追加自然人B及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作为该案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应当返还科伦药业借款4,400万元,自然人B和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在未出资的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珈胜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成都珈胜不服该重审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珈胜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4,40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从2011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二、借款纠纷诉讼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
由于成都珈胜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偿付款项,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4月28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4)成执字第695号),2014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成执字第695-1号,裁定如下:拍卖成都珈胜持有的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9%的股权。
2014年11月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成都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股份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同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以上49%的股份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48,657,700元以物抵债。截止2014年11月4日,公司计算的执行标的本息等共计56,739,894.36元。
2014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成执字第695-2号),裁定:1、被执行人成都珈胜持有的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9%的股份作价48,657,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科伦药业抵偿部分债务,该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2、申请执行人科伦药业可持该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涉及的两件诉讼,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案件和(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案件,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分别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成都珈胜不服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两个案件均处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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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