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2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万华化学 股票代码:600309 公告编号:临2014-34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8日上午10:00在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寇光武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8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现场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168,997,28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061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52,680,89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4363%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1《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1,168,639,49899.9694%2,3000.0002%355,4840.0304%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张剑英律师、韩健伟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将其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2月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