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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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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120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纯债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纯债B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分级运作周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期间

22、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指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第一个过渡期届满后的次日,以此类推

23、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过渡期:指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的开放期,过渡期为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每个过渡期的前3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B的申购、赎回业务,第4、第5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A的申购业务。过渡期期间若纯债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开放或提前终止纯债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纯债A或者纯债B的申购开放时间。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5、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A”)和进取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B”),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的影响

26、纯债A: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级份额。纯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7、纯债B: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级份额。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承担;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纯债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纯债A每次开放日为一个工作日

29、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纯债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纯债A的开放日为同一日

30、纯债B的封闭期:指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纯债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纯债A的第4个开放日,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变化的行为

32、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指基金在过渡期满足转换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A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过渡期期间,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纯债B的净赎回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5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设立日期: 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620212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247号文批准,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75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13年3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书剑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1997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银行卡业务主管、总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人事部副总经理、学院路支行行长、总行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北京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长期负责北京银行综合经营和投资管理方面业务,熟悉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监。

Christopher J. Hodgson先生,董事,文学学士。自1978年起,Hodgson先生历任A.E.Ames, Dominion Securities 投资分析师、Scotia McLeod公司管理董事、Altamira Investment Services公司管理董事、加拿大丰业银行执行副总裁(先后负责资产管理和加拿大银行业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丰业银行集团全球资产管理业务主管。

周美思女士,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25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1984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208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等职务,2001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1986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高女士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秦浩腾先生(Jordy Chilcott),监事。注册财务规划师,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零售业务主管,负责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19个国家的国际基金业务,同时也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问师的庞大网络进行基金的销售工作。秦浩腾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超过27年,涉及咨询管理,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秦浩腾先生于2006年加入大明互惠基金, 2010年大明互惠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秦浩腾先生在加入大明互惠基金之前,曾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秦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组织,包括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特设战略研究委员会和公众联络委员会,以及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刘向途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IPO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2013年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1975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并出任首任行长,2002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13年3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夏英先生,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员工,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风险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 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2014年3月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督察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1998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和平里支行员工、信贷管理部员工、华安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新街口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华安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2012年,霍向辉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南宁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分行筹建工作。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闫沛贤,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及伯明翰大学计算机双硕士。历任英国国家航空公司软件工程师,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投资交易工作和银行流动性管理。2012年荣获“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员”荣誉称号。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今任中加货币市场基金、2014年3月起至今任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产品委员会主席夏英先生,投资研究副总监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廉晓婵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文波

成立时间: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53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金娥女士,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金融学学士,曾任广州农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3年10月起任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截至2014年4月末,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0人,平均年龄32岁,均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1月9日,广州农商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州农商银行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宗旨,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以严密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建立托管业务优质品牌。截至2014年4月,广州农商银行共托管产品21只,包括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品种。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项规章并落实执行,通过梳理、评估、监控各类风险,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科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监督稽核科,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规程、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控制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监督稽核科,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科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科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5号12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蒲红霞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A、纯债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纯债A、纯债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的影响。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每次开放一天。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纯债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纯债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纯债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纯债A、纯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纯债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纯债A、纯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纯债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纯债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年化的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1.1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中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前约定收益率的公告中公布纯债A的新的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到3%。纯债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每个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和新的利差数据来重新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的6个月适用的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纯债A的第4个开放日前公布的纯债A的约定收益率适用期限包括本分级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前6个月)。首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适用的首个年化约定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纯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第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满6个月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2个月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2015年5月11日、2015年11月11日、2016年5月11日、2016年11月11日,以此类推。

在过渡期的第4、第5个工作日,开放纯债A的申购业务,不开放赎回业务。过渡期间若纯债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开放或提前终止纯债A的申购业务。

纯债A不上市交易。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纯债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纯债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纯债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三)纯债B的运作

1、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首先承担。

2、开放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业务。每2年开放一次,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在过渡期的前3个工作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在过渡期的前3个工作日,开放纯债B的申购、赎回业务。

纯债B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纯债A的第4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变化。

(四)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纯债A和纯债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纯债A份额和纯债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在纯债A的开放日计算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过渡期内分别计算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

1、纯债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的某一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设Ta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或过渡期内的开放日,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NVT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纯债A上一次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果上一次开放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内,则为上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的纯债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乘以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纯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纯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纯债A、纯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纯债A的开放日及过渡期,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过渡期。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的某一非开放日,设Ta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前纯债A尚未开放的,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NVT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纯债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纯债A上一次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如果上一次开放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内,则为上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设定的纯债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乘以T日纯债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纯债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纯债A、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纯债A和纯债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4】【1205】号文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2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期,每个过渡期为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份额纯债B的申购、赎回以及纯债A的申购等事宜。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纯债A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在过渡期内开放其赎回、申购申请以及纯债A申购申请。

纯债A不上市交易;纯债B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过渡期第3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份额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并且同时纯债B份额资产净值小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A”)和进取级份额(以下简称“纯债B”),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募集期间认购份额比例不超过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造成的影响。

纯债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纯债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B享有,亏损以纯债B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纯债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纯债A、纯债B将分别通过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参与纯债A或纯债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纯债A和纯债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纯债A、纯债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纯债A与纯债B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费用

(1)纯债A不收取认购费,即认购费率为0。

(2)纯债B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纯债B的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认购100,000元本基金纯债B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6.30)/1.00=99,409.88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元纯债B,需缴纳认购费596.42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B份额为99,409.88份。

假如该投资者认购的是纯债A份额,则无需缴纳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费用=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6.30)/1.00=100,0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纯债A,无需缴纳认购费,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6.30元,则可得到纯债A份额为100,006.30份。

4、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B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首次认购A类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首次认购B类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两级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基金份额的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两级份额的认购申请制定了比例确认方式,具体规则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人可在纯债A的开放日对纯债A进行申购和赎回,纯债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暂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B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过渡期内,前3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B的申购赎回业务,在第4、第5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A的申购业务,过渡期间若纯债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开放或提前终止纯债A的申购业务。

如果过渡期第3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份额超过纯债B份额余额的7/3倍,并且同时纯债B份额资产净值小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

(一)分级运作期间纯债A、纯债B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纯债A、纯债B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下转A19版)

认购金额M(元)认购费率
M < 100万0.60%
100万 ≤ M < 300万0.40%
300万 ≤ M < 500万0.20%
500万 ≤ M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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