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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及一致行动人孙锋峰先生、孙曙虹女士出具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支持公司长远健康的发展,孙金国先生、孙利群女士、孙锋峰先生、孙曙虹女士自愿对所持公司的有限售条件股延长锁定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追加承诺人为:孙金国先生、孙锋峰先生、孙利群女士、孙曙虹女士。
2、追加承诺前,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股东名称 | 公司职务 | 股份类别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限售情况的说明 |
| 孙金国 | 董事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375 | 18.75 | 2014年12月4日解除限售 |
| 孙锋峰 | 董事长
总经理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015 | 16.75 | 2014年12月4日解除限售 |
| 孙利群 | 无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50 | 7.5 | 2014年12月4日解除限售 |
| 孙曙虹 | 无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50 | 7.5 | 2014年12月4日解除限售 |
| 合计: | 9090 | 50.5 | -- |
3、上述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均未有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延长限售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追加承诺股份性质 | 追加承诺涉及股份 | 原限售截止日 | 延长锁定期限(月) | 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万股) |
| 孙金国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375 | 18.75 | 2014年12月3日 | 6个月 | 2015年6月3日 |
| 孙锋峰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015 | 16.75 | 2014年12月3日 |
| 孙利群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50 | 7.5 | 2014年12月3日 |
| 孙曙虹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50 | 7.5 | 2014年12月3日 |
2、公司股东孙金国、孙锋峰、孙利群、孙曙虹承诺: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 年6月3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
限售期届满后,若仍出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督促追加承诺的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将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对于本次追加承诺的,公司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追加锁定的相关手续。
四、备查文件
1、股东追加承诺函
2、股东追加承诺申请表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