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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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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备置于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实施尚待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行为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不予核准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收购的相关资产已签署正式生效的协议,同时考虑到公司向新能源汽车板块完整产业链转型的战略目标能顺利实施,公司拟以自筹资金支付的方式,购买开投集团持有的恒通客车59%股权;购买开投集团、交通担保和重客实业分别持有的交通租赁47.85%、8.00%和1.70%股权;购买加尔投资持有的恒通电动35%股权。根据《重组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部资源将持有恒通客车66%的股权、交通租赁57.55%的股权和恒通电动66%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西部资源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

根据《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恒通客车59%股权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重庆联交所挂牌价格(以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201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恒通客车经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55,313.10万元为基数计算),即人民币32,634.729万元。

根据《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交通租赁57.55%股权的转让价款总金额为重庆联交所挂牌价格(以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201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交通租赁经评估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151,115.99万元为基数计算),即人民币86,967.30万元。

根据《恒通电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恒通电动35%股权的转让价格以重康评报字(2014)第210号《评估报告》中恒通电动全部股东权益价值21,658.15万元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7,000万元。

三、补偿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应有能力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将交通租赁做大做强,公司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交通租赁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交通租赁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

为避免公司因上述承诺而引发的或有履约和赔偿责任,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已向公司出具承诺:若在交通租赁57.55%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交通租赁每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低于人民币3.5亿元(不含人民币3.5亿元),公司需按照约定向交通租赁原股东补偿根据前述可分配利润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所得差额【即:补偿金额=(3.5亿元-每年实现可分配利润金额)×原股东持股比例】时,上述款项将由四川恒康承担,并向公司先行支付,再由公司支付给交通租赁原股东,从而确保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失;本承诺在《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第5.2.5条款的有效期内有效并不可撤销。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承诺收购恒通客车股权完成后的3年内形成年产不低于1.5万辆客车的规模,如果公司违反该承诺,除应向开投集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500万元外,若因此给开投集团造成的损失超过6,500万元的,公司还应就超过6,500万元的部分赔偿开投集团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四、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开投集团、交通担保和重客实业均非公司关联方,故恒通客车59%股权收购和交通租赁57.55%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加尔投资的控股股东钟林先生在过去十二个月曾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银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监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加尔投资为公司关联方,故恒通电动35%股权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办法》规定,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经审计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恒通客车交通租赁恒通电动合计上市公司占比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105,852.85263,646.0529,830.42399,329.32236,848.20168.60%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32,804.48113,744.8116,362.48162,911.77128,764.22126.52%
营业收入95,044.6417,726.4245,851.81158,622.8742,304.69374.95%

注:恒通客车、交通租赁和恒通电动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均按2014年8月31日列示计算,营业收入按照2013年度列示计算;因公司于2014年3月就已收购恒通客车和恒通电动部分股权,故上市公司使用2013年度数据列示计算。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的总资产指标、净资产指标和营业收入指标均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但因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同时,本次交易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恒通客车产生的期间损益由开投集团承担或享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后,由审计机构对恒通客车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各方应当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恒通客车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在十个工作日内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根据《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交通租赁产生的期间损益由开投集团、交通担保和重客实业按其原有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后,由审计机构对交通租赁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各方应当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交通租赁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在十个工作日内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根据《恒通电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之间为过渡期间,恒通电动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公司按其在收购恒通电动股权后合计持有恒通电动的股权比例(66%)享有或承担。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日后,由审计机构对恒通电动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各方应当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恒通电动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在十个工作日内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八、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重大约定

根据《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与开投集团有如下重大约定:

1、公司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二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恒通客车25%的股权予以质押,为“第五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六、与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安排”之“(一)恒通客车相关人员安排”中第2款的履行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三年。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恒通客车的第二届董事会首次会议中,提请股东会协商确定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其履行前述义务。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开投集团可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关联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恒通客车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前提是该等转让不会对恒通客车开展其业务经营所需的批准、登记、许可及/或允许、及/或恒通客车享受的税务或其他优惠地位(如有)产生负面影响,且该关联方将承担并保证履行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有能力履行该等义务,各方在此明确同意上述转让并放弃其对该等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若向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恒通客车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该第三方系与恒通客车存在竞争关系或系该存在竞争关系公司的关联方,或开投集团对该第三方不认可的,开投集团有权不同意公司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恒通客车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不得进行,且开投集团不必购买公司拟转让的该股权。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五年之内,公司或其关联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购与恒通客车存在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必须以恒通客车作为收购主体进行。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五年之后,若公司或其关联方自行收购与恒通客车存在竞争业务的第三方的,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向开投集团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开投集团有权转让其持有的恒通客车股权,转让价格按转让时经评估并由有权部门备案或核准的恒通客车权益价值对应的股权价值计算。开投集团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恒通客车前述股权时,公司必须按程序报名参加受让或指定第三方按程序报名参加受让。若开投集团挂牌转让股权时没有公司或公司指定第三方之外的主体报名参加受让,公司必须按本条约定的条件摘牌受让或指定第三方按本条约定的条件摘牌受让。若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报名参加受让或拒绝摘牌受让或公司未指定第三方按本协议约定报名参加受让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拒绝摘牌受让的,公司应按本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金额向开投集团支付违约金。

根据《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与开投集团有如下重大约定:

1、公司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二十日内将其持有的交通租赁0.9%的股权予以质押,为“第五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六、与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安排”之“(二)交通租赁相关人员安排”中第2款的履行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三年。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交通租赁的第二届董事会首次会议中,提请股东会协商确定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其履行前述义务。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及交通租赁原股东可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关联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交通租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前提是该等转让不会对交通租赁开展其业务经营所需的批准、登记、许可及/或允许、及/或交通租赁享受的税务或其他优惠地位(如有)产生负面影响,且该关联方将承担并保证履行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有能力履行该等义务,各方在此明确同意上述转让并放弃其对该等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若向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交通租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该第三方系与交通租赁存在竞争关系或系该存在竞争关系公司的关联方,或开投集团对该第三方不认可的,开投集团有权不同意公司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交通租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不得进行,且开投集团不必购买公司拟转让的该股权。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若双方或双方控制的关联方需收购与交通租赁存在竞争业务的第三方,原则上应以交通租赁作为收购主体对第三方进行收购。若公司或其关联方自行收购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第三方的,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司应向开投集团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开投集团有权转让其持有的交通租赁股权,转让价格按转让时经评估并由有权部门备案或核准的交通租赁权益价值对应的股权价值计算。开投集团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交通租赁前述股权时,公司必须按程序报名参加受让或指定第三方按程序报名参加受让。若开投集团挂牌转让股权时没有公司或公司指定第三方之外的主体报名参加受让,公司必须按本条约定的条件摘牌受让或指定第三方按本条约定的条件摘牌受让。若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报名参加受让或拒绝摘牌受让或公司未指定第三方按本协议约定报名参加受让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拒绝摘牌受让的,公司应按本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金额向开投集团支付违约金。

根据《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和《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西部资源将在恒通客车和交通租赁各拥有3名董事名额,均占恒通客车和交通租赁董事会成员的3/5,董事长由西部资源推荐的董事担任。

九、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一)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方案最终能否实施存在审批风险。鉴于公司签订的《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和《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一旦股东大会否决本次交易,公司将损失已支付的1.9亿元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承诺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公司承诺收购交通租赁股权完成后的前五个会计年度内,保证交通租赁每年实现不低于3.5亿元的可分配净利润。如未完成,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交通租赁原股东(指届时依旧持有交通租赁股权的交通租赁原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取得与前述净利润对应的资金回报。虽然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恒康承诺承担公司需支付的业绩未达标时的补偿金额,但仍存在四川恒康到时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承诺的可能性。

另外,公司还承诺收购恒通客车股权完成后的3年内形成年产不低于1.5万辆客车的规模,如果公司违反该承诺,除应向开投集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500万元外,若因此给开投集团造成的损失超过6,500万元的,公司还应就超过6,500万元的部分赔偿开投集团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虽然公司是在慎重考虑和综合判断后做出的上述承诺,但受市场因素等影响,公司能否实现上述承诺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交易存在承诺事项不能完成的风险。

(三)交易完成后的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家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虽然上市公司此前有过多次收购整合经验,但本次交易整合完成之后,能否实现既保证上市公司对三家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同时又保持其原有竞争优势,并还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的其他子公司产生协同效应,尚具有不确定性。

(四)交易完成后职工安置的风险

本次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完成后二十日内公司需将其持有的恒通客车25%的股权予以质押,为“第五章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六、与标的资产相关人员安排”之“(一)恒通客车相关人员安排”中第2款的履行提供担保,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三年。一旦公司无法履行对恒通客车人员安置的承诺,该部分股权很有可能被司法拍卖,进而可能引发公司丧失对恒通客车的控股权。

(五)交易完成后恒通客车和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受限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若向其关联方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恒通客车/交通租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该第三方系与恒通客车/交通租赁存在竞争关系或系该存在竞争关系公司的关联方,或开投集团对该第三方不认可的,开投集团有权不同意公司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恒通客车/交通租赁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转让不得进行,且开投集团不必购买公司拟转让的该股权。公司存在恒通客车和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受限的风险。

(六)新能源行业景气度下滑的风险

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大举进入新能源行业,同时也在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战略,本次交易完成后该战略将初具雏形,但如果新能源汽车行业因各种原因出现景气度下滑的情况,相较于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单个环节的企业,布局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的公司将受到更大负面影响。

(七)新增业务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现主要从事铜矿、铅锌矿等有色金属采选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加新能源客车及与其配套的融资租赁业务。标的公司均具有完善、独立的经营体系和管理团队,公司在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协议中,对现有管理人员的稳定性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公司已成立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业务部门,并已聘请国际和国内知名的行业专家参与管理,为未来研发、营销和售后提供充分人才储备和制度保障。但若公司管理层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要求,人才培养、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将会引发相应的经营管理风险。

(八)新能源客车市场开拓风险

尽管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产业优惠政策,加大了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力度,但目前新能源客车与传统客车相比价格仍较高,价格仍将是影响新能源客车大规模推广的重要因素。此外,标的公司新能源客车及电动系统主要应用领域为市内公交行业,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在城市的普及将对客车销售有直接影响。上述因素若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新能源客车市场开拓造成影响。

(九)新能源客车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是新兴市场,处于行业起步阶段。由于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符合我国节能减排的迫切需求,符合我国乃至世界未来能源战略发展规划,国家在新能源产业方面给予了相当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一方面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造成了该行业内部竞争加剧的状况。

虽然标的公司在新能源客车行业布局较早,并掌握了快速充电等核心技术,但是行业竞争加剧状况仍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十)新能源客车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新能源客车主要原材料除了传统客车所需的各种等级的钢材、金属零部件件、化工件和电子器件外,还需要采购较大金额的动力电池、电控系统、电动机等储能及电动部件。如果上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将增加标的公司的生产成本,可能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新能源汽车技术替代风险

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呈现了技术研发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并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技术路线,但该领域的技术突破仍具有不断的更新替代性,若新能源汽车企业无法建立对行业发展方向和技术路线的前瞻性认识,或者无法快速适应行业技术革新带来的挑战,则有可能面临新能源汽车技术替代风险,对其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十二)新能源汽车行业政策风险

为鼓励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政策》、《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及《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政策,由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对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补助。目前政策环境非常有利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但未来如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补贴政策、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十三)商誉减值风险

根据本次拟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已经确定的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由于本次股权购买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各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中不能较好地实现收益,商誉将面临计提资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四)恒通客车应收账款上升的风险

2012年底、2013年底和2014年8月底,恒通客车的应收账款分别为4.42亿元、5.91亿元和6.09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10.53亿元、9.50亿元和5.67亿元,相较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上升较快,如果该情况不能改善,将可能对恒通客车的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十五)偿债能力大幅下降的风险

公司因本次收购将大量增加借款,同时恒通客车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恒通客车的资产和负债总额与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相比较大,本次交易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上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大幅下降,公司存在偿债能力大幅下降的风险。

本报告书根据目前本次交易进展情况以及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就本次交易的有关风险因素在“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中作了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注意投资风险。

十、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2014年3月11日,西部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事项已经西部资源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书之“第十一章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之“三、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部资源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恒康、控股股东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龙能科技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宇量电池苏州宇量电池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苏州力能苏州力能技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通客车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渝帆汽车重庆渝帆汽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精成汽车重庆精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交通租赁、交融租赁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投集团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投资重庆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交通担保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客实业重庆重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恒通电动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加尔投资成都加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伟瓦节能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微宏动力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方式,购买开投集团持有的恒通客车59%股权,购买开投集团、交通担保和重客实业合计持有的交通租赁57.55%股权,购买加尔投资持有的恒通电动35%股权
标的公司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恒通电动客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标的资产恒通客车59%股权、交通租赁57.55%股权、恒通电动35%股权
报告书、本报告书《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恒通客车股权转让协议》《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交通租赁股权转让协议》《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又称非铁金属,是铁、锰、铬以外的所有金属的统称
精矿(精粉)有价金属品位较低的矿石经机械富集(或物理富集),如放射性分选、重力法选矿、浮选等选矿过程处理,获得一定产率的有价金属品位较高的矿石,这部分富集了有价金属的矿石即为精矿
品位矿石或选矿产物中该金属与选矿产物重量之比值,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商用车客车、载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载货车非完整车辆的统称
客车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且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的商用车辆
公交客车专门为城市内运输而设计和装备,设有座椅及站立乘客位置,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上下乘客走动的客车
乘用车基本型乘用车(轿车)、多功能乘用车、运动型多功能乘用车和交叉型乘用车的统称
混合动力汽车采用传统燃料的同时配以电动机/发动机来改善动力输出和燃油、燃气消耗的汽车
纯电动汽车采用蓄电池为能量来源,以纯电力驱动的汽车
节油率衡量混合动力客车与基准客车相比节油效果的指标
“十城千辆”计划全称为“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元月共同启动,主要内容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涉及这些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力争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到2012年占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

上市公司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西部资源

股票代码 600139

交易对方 通讯地址

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第二十层

重庆重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17-2号

成都加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2幢31号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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