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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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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峡股份 股票代码:002320 公告编号:2014-53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号港航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8,822,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9,101,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20,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处置金欣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8,822,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2,288,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张晋顼律师、吴春辉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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