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57号港航大厦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8,822,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9,101,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9,720,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3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毅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秘、证券事务代表、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处置金欣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8,822,5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2,288,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张晋顼律师、吴春辉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