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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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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丰利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丰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A的首次开放或者丰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丰利A和丰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丰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丰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正邦科技”和“誉衡药业”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第13号)的要求,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4年11月27日起,对停牌股票正邦科技(证券代码: 002157)和誉衡药业(证券代码: 002437),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并采用中基协AMAC行业指数作为计算依据。经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估值调整对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20003)和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20005)所持“正邦科技”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比例分别为0.3009%和0.2725%;对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20001)所持“誉衡药业”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比例为0.2522%。

 本公司将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自上述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022-83310988)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1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014年12月2日为添利A的第16个开放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添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添利A的第16个开放日为2014年12月2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添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添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其中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添利A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0%。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添利A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添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添利A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添利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本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全部添利A份额(包括添利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回。

 (3)本次开放日结束后,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添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农商行、厦门银行、交通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富滇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

 (2)代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航证券、招商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光大证券、新时代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世纪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证券、安信证券、宏源证券、广州证券、信达证券、英大证券、华安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西南证券、华宝证券、西藏同信证券、国元证券、华褔证券、爱建证券、东莞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民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邮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天相投顾、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广发证券、浙商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湘财证券、东北证券、兴业证券。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杭州数米、深圳众禄、上海好买、上海天天、诺亚正行(上海)、展恒理财、和讯科技、嘉实财富。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添利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添利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添利A的年化收益率约定

 7.1 上一封闭期支付的收益率

 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添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3.90%。根据第15个开放日,即2014年9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3.00%的1.3倍进行计算设定。

 7.2下一封闭期约定的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添利A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添利A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添利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4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添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添利A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8.添利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添利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添利A基金份额,同时将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000元。

 添利A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当日,添利A按照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添利A的第16个开放日即2014年12月2日,办理其申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0年11月20日《证券时报》和2010年11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划分为添利A、添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添利A和添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添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添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添利B享有,亏损以添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添利B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添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添利A在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添利B的份额数为999,979,831.67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每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添利B的份额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份额范围内对添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添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届时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申请将不能全部确认为添利A的份额。

 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添利B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3日实施停牌。

 (6)开放日当日15:00前接受办理添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当日15:00之后不再接受办理添利A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7)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2-83310988、400-710-9999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8)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根据《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添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现将折算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折算基准日

 添利A的基金份额本次折算基准日与其第十六个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4年12月2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添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添利A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添利A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添利A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添利A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基金份额净值/1.000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添利A的份额数×添利A折算比例

 添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添利A在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由此计算得到的添利A的折算比例将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

 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折算对添利A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折算日折算前添利A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添利A开放申购与赎回及折算期间添利B份额(150027)的风险提示公告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日生效。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添利A(基金代码:164207)、添利B(基金代码:150027)两级份额,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本基金为添利A设立约定年化收益率,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优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的基金资产归添利B享有。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添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2014年12月2日为添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第16个开放申购与赎回日。现就添利B份额的风险提示如下:

 1、添利B份额收益分配变化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于每个添利A的开放日针对下一期添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进行设定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添利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Χ1.3

 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添利A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按照上述方式调整后,添利B份额的收益分配将相应调整。

 2、添利B份额杠杆率变动的风险。目前,添利A与添利B的份额配比为0.28030183:1。本次添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添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倍添利B的份额余额。如果添利A的申购申请小于赎回申请,添利A的规模将缩减,从而引发添利A、添利B份额配比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添利B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添利B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3日实施停牌。本次添利A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添利A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回的结果进行公告。

 本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11月28日)上午添利B停牌一小时。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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