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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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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25版)

(一)、网上自注册

注1: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 注册。

注2:在用户注册页面输入以下信息:

(1)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A股、B股、基金等账户号码;

(3)投资者姓名/全称;

(4)网上用户名;

(5)密码;

(6)选择是否使用电子证书;

(7)其他资料信息。

注3:根据系统提示,投资者在系统列出的身份验证机构备选名录中选择一个身份验证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身份验证手续。

注4:注册成功后,提示页面列出了后续操作需要的各项材料。投资者须牢记网上用户名及密码。网上用户名需提交给身份验证机构以办理身份验证手续,身份验证完成后,网上用户名可与密码配合使用,登录网络服务系统。

(二)、现场身份验证

注:注册成功的网上用户名未被激活前,不能用来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查询等业务。自然人、境内法人和境外法人投资者须分别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选定的身份验证机构办理身份验证:

1、自然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境外法人:

(1)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3)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有权人士授权委托书,能证明该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附件3:

投资者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一次性办理身份验证并激活网上用户名后,即可参加今后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投资者使用已激活的网上用户名、密码(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在有效时间内按以下流程进行网络投票:

注1:使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上角登录,电子证书用户选择‘证书用户登录’,非电子证书用户选择‘非证书用户登录’。

注2: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电子证书;非电子证书用户还须使用验证码,验证码由系统自动产生,并显示在页面上。

咨询电话:4008-058-058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

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联系方式:0755-2693515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2014年11月25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分别与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务股权投资”)和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慧股权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拟以现金方式参与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认购6400万股、4800万股、4800万股。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五、上述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将分别持有维维股份3.49%、2.62%和2.62%的股权。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资产”)同为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和金慧股权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金石资产可间接控制维维股份8.73%的股权。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4月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396874

组织机构代码:09435099-1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094350991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二)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403240

组织机构代码:30614009-X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30614009X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三)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成立时间:2014年5月27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5602402878

组织机构代码:30603593-5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306035935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20年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名称: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1

成立时间:2010年6月2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吴强华

注册号:440305602233682

组织机构代码:55715735-5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557157355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证券业务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的项目)。

经营期限:自成立之日起84个月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302A-1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负责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报告书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金素资产管理、金务股权投资、金慧股权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金石资产,因此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维维股份所属的食品行业以及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前景,为了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认购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长期战略投资者,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后,金素资产管理直接持有维维股份6,4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3.49%,金务股权投资直接持有维维股份4,8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62%,金慧股权投资直接持有维维股份4,800万股,占维维股份届时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62%,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资产可间接控制发行人8.73%的股份。

二、定价基准、发行定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确定为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4.95元/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及发行价格也将作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相关批准

本次认购尚需取得的批准包括:

1、维维股份的股东大会对本交易的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有关主管部门对本交易的核准。

四、所持股份权益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此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五、目标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本次认购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六、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无重大交易。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维维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尚无继续增持维维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维维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及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协议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5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2014年11月25日

维维股份/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素资产管理深圳金素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金务股权投资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慧股权投资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金石资产/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金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报告书/本报告书《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维维股份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合同》,拟认购维维股份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份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维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吴强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中国中国取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兼任深圳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
股票简称维维股份股票代码6003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金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金慧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16,000万股

变动比例: 8.7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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