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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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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滑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滑县设立子公司并与滑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议案》,同意在滑县成立子公司,并与滑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40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及饲料加工项目。2014年11月18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人民政府签订《滑县年出栏4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甲方: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授权代表人:许业

 乙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牧原股份”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英林

 滑县人民政府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建设年出栏4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规模:该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约为人民币3.9亿元,建设内容包括养殖场(后备场、繁殖场、生长场、公猪站)及其配套建设项目等。

 3、项目建设期限:建设期二年,预计五年内全部达产。

 4、建设方式:乙方在滑县产业集聚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滑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土地使用情况

 项目养殖场所需土地共计约2000亩,具体地点及面积以甲方国土管理部门绘制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项目养殖所租用土地租金为人民币1200元/亩/年,调整方式以乙方和养殖场用地出租方另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具体以乙方和养殖场用地出租方另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若涉及国有土地的,以乙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租合同为准。

 2、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在建设期或者生产营运期间,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在滑县地区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时,有利于锻炼公司的管理队伍,积累异地投资和管理经验,为公司今后继续做强做大,实现公司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2、本协议只是框架性规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备查文件

 《滑县年出栏4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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