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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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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4-036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1月19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止。

(二) 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人)2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3851009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54
其中:1、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1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40098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14
2、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人)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138109105
占公司有表决权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4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中辉先生主持,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叶建桥、刘正洪、韦东良和葛捍东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相结合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类别同意票数

(股)

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全体股东13816220599.752767870.20711000.05
中小投资者6790016.3327678766.577110017.1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胡长泉律师、朱京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有关法律意见书。

根据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 上网及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83 证券简称:钱江水利 公告编号: 临2014-037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何中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泉、朱京军,浙江天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301号。法定代表人:曲洋,董事长。

2014年4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本公司与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元润”)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诉讼案(详见公司临2014-005、017号公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钱江水利的委托代理人胡长泉、朱京军,北京元润的委托代理人钱育新、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6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11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终结。

二、 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50万元;

2、驳回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8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76800元,由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7600元,由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200元。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北京元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确定,将取决于诉讼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事项

目前根据本公司申请和法律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北京元润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即冻结北京元润因受让本案的股权向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00万元款项,冻结期限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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