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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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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合肥三洋 公告编号:2014-045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39号)核准,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639,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8.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7,240,3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510,326.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27,730,053.16元。2014年10月21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4]3125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于2014 年11月18日分别与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亳州路支行迁址、更名后网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下辖网点)( 以下合称为“开户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23901021000823739,截至2014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272,94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500万台洗衣机变频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65004227011,截至2014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51903316910908,截至2014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199,834,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400万台节能环保高端冰箱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1306000018170146132,截至2014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209,328,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4001478605053008241,截至2014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222,432,053.1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司刚、林仕奎或者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国元证券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若国元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国元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国元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元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国元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若国元证券发现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国元证券有权提醒开户行纠正;若开户行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国元证券利益的情况下,国元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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