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4 年10月29 日、2014 年11 月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11月19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 ~2014年11月19日下午15:00 。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国际24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双河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14,586,699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所持(代表)股份 92,95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5494 %。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所持(代表)股份92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2447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8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047 %;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 18 人,所持(代表)股份 95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047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韩云志律师、陈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拟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思达仪表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等额连带责任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5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2 %;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
弃权 7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 %。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 85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13 %;
反对 3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0 %;
弃权 7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57 %。
(二)《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5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2 %;
反对 5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
弃权 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 %。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 85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631 %;
反对 5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76 %;
弃权 5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3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韩云志 陈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