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第四次仲裁会议结束。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方
●涉案的金额:26283万印度卢比(按照2014年11月18日汇率计算约合2607.59万元人民币)、设备净值396.85万元人民币,合计约3004.44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仲裁庭尚未最终裁决,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印度喜马偕尔邦国有公路项目的过程中因与业主产生合同纠纷,于2012年7月26日向印度当地法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决临时保全我方的履约保函11413万卢比、动员预付款保函14870万卢比以及现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根据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该项合同纠纷属于仲裁事项,仲裁庭于2013年12月19日成立,我公司为诉讼原告,被告依次为印度喜马偕尔邦政府公共事业厅厅长(业主)、喜马偕尔邦道路与基础设施发展集团工程指挥(业主代表)、路易斯博格公司(监理公司)、印度ICICI银行(保函担保银行)。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披露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B052版面)。
二、法庭临时开庭情况
仲裁委员会2014年7月20日在印度德里召开了仲裁会议,双方律师进行辩论,三位仲裁员纪录了双方的陈述要点,但是未当庭做出任何裁决,我方于近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仲裁员指令文件,指令裁决主要有以下内容:
应诉方(业主)不得兑现履约保函。同样如此,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直到仲裁最终裁决,原告方(龙建股份)必须保持履约保函有效,且至少提前七天对保函延期,且在保函到期前,原告方(龙建股份)必须提前告知应诉方(业主)保函得到延期。
对于动员预付款保函,应诉方(业主)可以立即自由处理。关于仲裁庭下达的动员预付款保函的禁止令对应诉方无效。
原告方(龙建股份)可以自由地处理及移走设备、物品及材料,应诉方(业主)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仲裁庭尚未最终裁决,因此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仲裁进展,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 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