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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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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通化金马 公告编号:2014-49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通化市江南路100-1号公司三楼小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立成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人,代表股份111,298,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08,024,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7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股份3,274,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期限延长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常青藤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其持有的80,000,000股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0,286,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69%;反对1,00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286,44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669%;反对1,001,9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11%;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常青藤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其持有的80,000,000股回避表决。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30,026,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72%;反对1,26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9%;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026,74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72%;反对1,261,6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09%;弃权10,0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10,026,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5%;反对1,0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8%;弃权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26,741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372%;反对1,051,6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99%;弃权220,00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9%。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淑芬、李宗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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