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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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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
(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6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

(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1月8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等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六届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十二人,实际出席十二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后,做出如下决议:

一、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胡仲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结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变化情况,同意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胡仲明

委 员:周黎旸、童继红、汪利民、帅新武、白颐、喻旭春

2、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根美

委 员:胡仲明、周黎旸、帅新武、余伟平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全泽

委 员:汪利民、李根美、余伟平、刘云华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帅新武

委 员:胡仲明、周黎旸、全泽、李根美

三、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买关联法人股权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临2014-70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竞买关联法人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关联董事:胡仲明、周黎旸、汪利民、童继红、喻旭春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四、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高纯电子气体项目的议案》

同意出资8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其实施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临2014-71号:《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实施高纯电子气体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7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竞买关联法人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圣公司”)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浙江巨化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蓝公司”)79.75%股权。2014年11月18日,该项交易已成交,成交价格1420.630065万元。该项交易,不影响凯蓝公司行使债权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巨化集团公司与凯蓝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凯圣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当日的账面金额为准,在凯圣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过去12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本次,下同)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为1次(经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将持有的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48%股权转让给巨化集团公司,转让价格为按27,404,221.79元)。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凯圣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凯蓝公司79.75%股权。2014年11月18日,该项交易已在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交所”)成交,成交价格1420.630065万元。该交易价格与凯蓝公司79.75%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的账面值1849.13万元溢价-428.50万元。凯圣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8日在浙交所就该项交易与巨化集团公司竞买合同。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巨化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凯圣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

巨化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巨化集团公司100%股权。凯圣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巨化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巨化集团公司,前身为衢州化工厂,始建于1958年,1984年改名为衢州化学工业公司,1993年经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批准更名为巨化集团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849 号

办公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96600万元

主营业务: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学纤维,医药原料、中间体及成品,食品,国内、外期刊出版,职业技能鉴定。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服装、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发供电、按经贸部批准的商品目录经营本集团产品、技术和所需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三来一补”业务,承接运输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广播电视的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劳务服务,自有厂房、土地及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装饰、装潢的设计、制作,承办各类文体活动和礼仪服务,城市供水和工业废水处理。

本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巨化集团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巨化集团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20,774.97万元(经审计,下同),净利润为51,017.14万元;2013年末总资产1,753,623.14万元,股东权益合计752,511.41万元。

(三)凯圣公司基本情况

凯圣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雷俊,注册地址: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念化路8号,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为:无水氟化氢、工业氢氟酸(化学试剂氢氟酸)、电子级氟化铵、缓冲氧化蚀刻液(BOE)、氟硅酸(副产)生产。危险化学品批发(无仓储)(凭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氟石膏生产、销售;矿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凯圣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8,896.41万元(经审计,下同),净利润为258.70万元;2013年末总资产32,524.00万元,股东权益合计6,825.69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六届十次会议通过了凯圣公司分立的议案,目前分立工作正在推进中,分立完成后,存续的凯圣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电子湿化学品专业化经营平台。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凯蓝公司79.75%的股权。凯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800000010318(1/1)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北二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童继红

注册资本:24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六氟磷酸锂项目的筹建(筹建有效期至2015年5月19日)

经营期限:自2013年5月20日至2043年5月19日

(一)股东和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巨化集团公司1,914.0079.75%
洛阳森蓝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96.0020.25%
合 计2,400.00100%

(二)凯蓝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指标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1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190.487,762.72
负债总额2,871.825,588.65
净资产2,318.662,174.07
 2013年(经审计)2014年1至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00
营业利润-81.34-142.85
利润总额-81.34-142.85
净利润-81.34-142.85

(三)交易标的权属状况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相关资产运营情况

凯蓝公司年产1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的一期项目(年产300吨)已完工,于2014年5月进入试生产阶段。装置已产出小批量产品,经分析检测,已达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标准号HG/T4066-2008)要求,并已送下游用户试用。

凯蓝公司生产六氟磷酸锂所需的工业级AHF由凯圣公司提供。

(五)六氟磷酸锂产品简介

六氟磷酸锂分子式:LiPhttp://baike.baidu.com/picture/2423420/2423420/0/8474fbddd59ed2c276c63899?fr=lemma&ct=singleF6 相对分子质量:151.91。白色结晶或粉末,相对密度1.50。潮解性强;易溶于水、还溶于低浓度甲醇、乙醇、丙酮、碳酸酯类等有机溶剂。

六氟磷酸锂是电解液成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约占到电解液总成本的40%。六氟磷酸锂作为锂离子电池电解质,主要用于锂离子动力电池、锂离子储能电池及其他日用电池,同时是近中期不可替代的锂离子电池电解质。

(六)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

2、评估对象:凯蓝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3、评估方法:鉴于凯蓝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距评估基准日仅半年的时间,目前“年产1000吨六氟磷酸锂项目”处于在建一期的试生产状态,二期、三期的建设尚未开始实施,未来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经营的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故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搜集股权交易市场相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较为困难,难以取得与本次评估对象类似的公开市场股权交易案例详细资料,且资本市场上难以找到类似的上市公司,故本次评估不宜采用市场法。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根据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资产评估结果(万邦评报〔2014〕29号),凯蓝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7,813,543.13元人民币(与账面值相比,减值5,373,100.00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帐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率(%)
一、流动资产216.53216.53  
二、非流动资产4973.964436.65-537.31-10.80
其中:在建工程3902.963902.96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1071.00533.69-537.31-50.17
其他非流动资产    
资产总计5190.484653.17-537.31-10.35
三、流动负债589.45589.45  
四、非流动负债2282.362282.36  
负债合计2871.822871.82  
股东权益合计2318.661781.35-537.31-23.17

注1:无形资产评估减值系年产1000吨六氟磷酸锂专利技术减值。

以上评估结果及转让行为已获得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国资产权[2014]56号)批准。

四、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巨化集团公司

受让方(乙方):凯圣公司

(二)转让标的

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凯蓝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的 79.75%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2、 甲方就其持有的转让标的所认缴的出资1914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额缴清;

3、 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产权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三)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或协议转让之批准文件),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贰拾万元陆仟叁佰元陆角伍分,即:人民币(小写)14206300.65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2、乙方按照甲方和浙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交所指定账户;乙方向浙交所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行为,视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

4、 转让价款的清算及划转方式为:

浙交所在收到乙方打入的全部转让价款和全部交易手续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的50%先行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在甲方配合乙方向工商部门递交工商变更材料并经工商审核正式受理后,浙交所 (凭工商受理凭证或者由甲乙双方(或乙方)出具的函告确认材料)将全部转让价款的20%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剩余的30%待甲乙双方完成变更过户手续后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期间损益约定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产生的损益,由甲方按原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产生的损益由审计机构(由甲方聘请)进行审计,上述期间内甲方按原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的损益,若为正,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若为负,则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浙交所在收到乙方打入的全部转让价款和全部交易手续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浙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4、产权交易完成后 3 日内,双方应商定具体日期、地点,办理有关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

5、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甲方应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将标的企业的资产、控制权、管理权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对标的企业实施管理和控制。

(六)过渡期安排

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谨慎、善意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2、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及标的企业保证不得签署、变更、修改或终止一切与标的企业有关的任何合同和交易,不得使标的企业承担《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外的负债或义务,不得转让或放弃权利,不得对标的企业的资产做任何处置。但标的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除外。

(七)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八)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披露的债务,无论是甲方或标的企业过失遗漏还是故意隐瞒,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1、 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以受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当日的账面金额为准,在受让方支付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全部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清。

(九)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甲方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

2、 甲方承诺申请挂牌时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含有关附件);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十)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乙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乙方承诺竞买报名所提交的资料和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证明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和完整(含有关附件),并已知悉工商等部门关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确保自身受让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能符合工商等部门对公司股东主体资格的要求。

5、 乙方承诺因受让转让标的而打入浙交所指定账户并委托其代为支付的转让价款,款项来源真实、合法。如今后因此笔款项发生问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 本合同订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按转让价款的 10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3、 甲方无正当事由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未获批准等情形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5、 违约方尚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发生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

(十二)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合同及产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有权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挂牌条件递交的所有报名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鉴证方浙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壹份报相关部门。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凯圣公司参与以上标的竞买,目的进一步夯实凯圣公司作为本公司电子湿化学品专业化经营平台功能,完善产业链,发挥品种、规模集聚与协同效应,提升竞争力,有利于降低关联交易,加快公司电子化学品业务培育,形成公司在电子化学品领域的综合优势。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本次交易完成后,凯蓝公司将成为凯圣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将导致凯圣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 其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本公司无重大差异,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不存在为凯蓝公司担保、委托该公司理财,以及不存在凯蓝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凯蓝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况。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巨化集团公司挂牌转让凯蓝公司79.75%股权行为已获得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国资产权[2014]56号)批准。

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以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买关联法人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凯圣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持有的凯蓝公司79.75%股权,竞买价格不高于竞买标的公开挂牌转让起挂价1420.63万元的115%即1633.72万元。关联董事胡仲明、周黎旸、汪利民、童继红、喻旭春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累计发生关联交易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7,404,221.79元(不含本次),含本次为41,610,522.44 元。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2014年1月26日公司董事会六届五次会议决议批准,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下简称“巨泰建材”)48%股权转让给巨化集团公司。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与巨化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按27,404,221.79元出让所持有的巨泰建材48%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日,该股权转让已完成。

八、上网附件

浙江巨化凯蓝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4-7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

并实施高纯电子气体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了适应电子信息产业市场快速发展趋势,加快电子化学品业务培育,发挥品种、规模集聚与协同效应,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经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由其投资15,000万元实施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现公告如下:

一、新设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二)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出 资 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四)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五)出资方式:现金

(六)注册地点: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七)住所: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八)经营范围:高纯气体化学品项目的筹建(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九)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总经理一名。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的职权依公司章程约定。

二、本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及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

实施主体:由新公司负责实施。

(二)项目内容

新建1000t/a医药级氯化氢、1000t/a 高纯氯化氢、500t/a高纯氯气等系列产品的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工艺技术方案

采用公司现有的工业原料,进行提纯生产高纯度的氯气、氯化氢等高纯电子气体。

(四)总图布置

本项目拟建公司本埠生产区域内,无需征地。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约1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六)经济效益评价

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均利润总额5,200万元,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约为24%,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约为20%。

(七)项目实施计划

生产装置计划2015年4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具备试车条件。

三、本项目产品前景

本项目主要产品,高纯氯化氢主要用于半导体芯片生产过程中的清洗和外延生长工艺;高纯氯气主要用于液晶平板显示器、光纤和半导体行业,被用作蚀刻气体和脱水剂;医药级氯化氢产品主要用于医药合成原料。

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高纯电子气体、医药用氯化氢属国家鼓励类项目。

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中,与高纯电子气体相关的有:节能环保产业中的半导体照明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业中的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产业中的太阳能。

随着世界电子消费和制造向国内转移,国家对信息、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下游产业扶持政策效应不断显现,以及医药级的氯化氢生产难度较大,以医药级氯化氢原料的新药品种不断拓展,预计本项目主要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本项目实施意义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具有技术要求高、市场门槛高、附加值高的特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公司产业向“新材料、新能源、新环保、新用途”转型升级方向,以及市场消费趋势,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实施本项目,可加快项目产品国产化进程,与公司现有湿电子化学品业务形成品种、规模集聚与协同效应,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加快公司电子化学品业务培育,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使公司在电子化学品领域形成国内领先优势具有积极意义。

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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