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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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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编号:临2014-0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博林诺富特酒店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230,065,949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2.8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283,402,74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8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人数3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23,172,05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4.17

(三)本次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宫少林董事长主持。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是否通过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01发行规模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2向股东配售的安排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3债券期限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5募集资金用途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6上市场所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7担保事项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8决议的有效期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09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1.1偿债保障措施4,229,346,34999.98719,6000.0200
2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4,229,388,17199.98653,1000.0224,6780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1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01发行规模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2向股东配售的安排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3债券期限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5募集资金用途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6上市场所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7担保事项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8决议的有效期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09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1.1偿债保障措施822,452,45899.91719,6000.0900
2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822,494,28099.92653,1000.0824,6780

以上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赖湘平律师、杨蓉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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