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与张天舒(以下简称: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关村建设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24日、12月16日以现金的形式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各壹佰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两张收条,并约定月息5%。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本付息,原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内容引自起诉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