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10月28日发出通知。
会议于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15:00至2014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袁永刚先生。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09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4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66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鲍金桥律师、司慧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70,0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鲍金桥、司慧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