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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25日支付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海通01(122280)、13海通02(122281)以及13海通03(122282)。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3年期固定利率、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3年期品种13海通01(122280)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2.6亿元,票面利率为6.05%;5年期品种13海通02(122281)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3.5亿元,票面利率为6.15%;10年期品种13海通03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3.9亿元,票面利率为6.18%。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6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3年11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1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3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05%,每手“13海通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0.50元(含税);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15%,每手“13海通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50元(含税);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6.18%,每手“13海通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1.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24日
(二)付息日:2014年11月2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3海通01”、“13海通02”和“13海通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海通01”、“13海通02”以及“13海通3”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层
联系电话:021-2321 9475
传真:021-6341 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小龙、王超男、梁宗保、宋颐岚、王宏峰、常唯、盛梓飞、王毓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马建伟、李祥乐、程曼丽、付蓉、陈谊蓉、史晓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传真:010-6653 8566
邮政编码:100033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