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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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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14-056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45号文核准,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浦钛业”)于2014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2,887,166.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6,219,997.2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8,264,497.33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4)第320ZA0229《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24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金浦钛业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和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长江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下属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与长江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下属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与长江证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2014年11月14日,具体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投项目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徐钛年产8万吨钛白粉(硫、钛一体化热能利用)搬迁一期项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01500120210018215696,220,000
补充流动资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470265622241132,044,400
补充流动资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101205010400039091,800,00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经金浦钛业于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五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金浦钛业于2013年12月20日召开的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金浦钛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徐钛年产8万吨钛白粉(硫、钛一体化热能利用)搬迁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以下统称“募投项目”)。公司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公司开展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金浦钛业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金浦钛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金浦钛业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金浦钛业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周依黎 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监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金浦钛业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金浦钛业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金浦钛业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金浦钛业、监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14-057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浦钛业”、 “发行人”) 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共有4名发行对象,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其已与金浦钛业签署《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股份登记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同时承诺,其认购款来源合法且符合现行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除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形成的关联关系外,发行对象与本公司无其他的关联关系。

三、保荐机构声明与承诺

(一)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及上市保荐书中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声明

本保荐机构已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声明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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