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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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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4-089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 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1月14日(星期五)上午9:30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613号振兴商业大厦四楼广晟有色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举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6 人,代表股份132,897,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0%。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6人,代表股份132,897,984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70 %,占公司总股本的50.70%。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132,836,793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50.68%,占公司总股本的50.6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4人,代表股份61191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2%,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亮先生委托董事张木毅先生代为出席并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14-090”)

 132,888,78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00股反对;3900股弃权。其中:网络投票表决:51991股同意,5300股反对,3900股弃权。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委派陆丽梅、韩宇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2014-090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14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本由24,940万股变更为26,212.264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第三条

 原文:“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7000万股,于2000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36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7000万股,于2000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2008年8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定向发行36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72.2646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六条

 原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94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212.2646万元。”

 第十九条

 原文:“公司原发起人为: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技海南实业公司;出资方式:除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入股;出资时间:1992年12月。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4,940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原发起人为: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海口信托咨询公司、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中技海南实业公司;出资方式:除海南国际(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入股;出资时间:1992年12月。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26,212.2646万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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