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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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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4-03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子公司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原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1575.5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14 年 11月14日

 (二)诉讼机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陈云华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已为常德“湘邮·紫金华庭”项目支付的费用共计¥8675318元。

 2、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常德“湘邮·紫金华庭”项目还应当支付的费用共计¥6730000元。

 3、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的费用¥35万元。

 4、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常德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提供常德“湘邮·紫金华庭”项目合作开发土地,被告天德公司负责项目所有出资、开发、建设、经营,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

 2006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天德公司负责承担该项目各种费用,以及项目以原告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使原告被相对人提起仲裁或诉讼,发生的所有给付义务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先行承担的,被告应全额补偿给原告,并赔偿原告所有的损失。被告陈云华个人出具承诺书,以自己名下财产担保项目所有费用的支付。

 协议签订后,项目以原告名义对外开发,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外全部销售后,被告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华于2009年年底突然离开常德,不知所踪。被告陈云华的行为导致该项目施工单位和一些民间借贷的债主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局等,均向原告提请仲裁和起诉至法院。据原告统计,原告目前已为该项目支付费用共计¥8675318元(具体是:税务审计费用13.2万元,律师代理费用296.2274万元,2010年至2014年工作费用184.5256万元,所得税208.0003万元,诉讼费用120.2713万元,维修费用45.3072万元)。目前该项目还需要支付的费用为¥673万元(具体是:规费378万元,营业税180万元,园林绿化工程款执行案,金额为110万元,工程项目监理费5万元)。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上原告为项目支付的所有费用和还会承担支付的费用,都应当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付费用应当由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原告现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相关约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2009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已批准将原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湘邮置业”)100%的股份转让给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和自然人黄新华。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原湘邮置业在股权转让前已开展的相关项目由湘邮科技负责继续实施、处置、获取收益和承担风险,所得收益用于原湘邮置业偿还对湘邮科技的欠款。

 本案件属原告股权转让后延续下来债权追讨事项。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01625号】

 2、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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