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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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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7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213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638,8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8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62,50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1.8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根据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63,538,7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票10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4,662,40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反对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杨茹律师、赵志莘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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