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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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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4-073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3673.83万元及付清为止的罚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被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的时间:2014年11月11日

 (二)诉讼机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称:中行乐山分行)

 被告一: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持有51%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被告二: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中行乐山分行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借款3673.83万元,并及支付至付清之日止的借款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日为187.17万元,其后的借款罚息仍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

 2、判令对被告一抵押的机器设备、土地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清偿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31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三亿元,被告一分批最迟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由被告一以其机器设备、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人民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还款期已至,由于被告一没有全部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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