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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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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8 证券简称:森源电气 编号:2014-058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14年9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决定将现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万台智能型固封断路器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572 2280 1555)中的余额,转入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一路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并注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572 2280 1555)。

 近期,公司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本息余额人民币96,702,782.47元转存至开立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一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注销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2014年11月11日会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一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380 1880 1216 75623,截止 2014 年 10 月14日,专户余额为96,702,782.4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万台智能型固封式断路器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军勇、陈建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本协议项下指96,702,782.47元、及其在使用过程中的结余部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上述“及时”指乙方应在支出款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二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甲方、乙方无权阻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并要求甲方终止与乙方的本协议。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若在此前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届至的,则本协议于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次日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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