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4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公司《召开二○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文件,会议召开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召集人: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10月31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10月30日(星期四)下午 15:00 至 2014年10月31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204号楼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侯红梅
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66,327,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1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68,63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516%。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66,202,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64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25,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1%。
(3)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陈益文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的议案
2.1本次交易的方案
2.2标的资产
2.3标的资产的价格
2.4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2.5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6发行股份的类型和面值
2.7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2.8发行数量
2.9上市地点
2.10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2.11期间损益归属
2.12业绩补偿安排
2.13期末减值测试
2.14标的资产交割
2.15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2.16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7决议的有效期
以上全部子议案2.1—2.17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与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与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全体业绩承诺承担股东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与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公司与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体业绩承诺承担股东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327,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8,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陈益文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