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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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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除陈永宽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八名,陈永宽董事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文清,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李世钰及财务部部长范万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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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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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乃代表多个实益拥有人持有。

 重要事项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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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报告期内新签合同额情况

 本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累计新签合同额人民币2,434.5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5.7%。

 3.2.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A股募集资金,有序推进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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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拟投入金额的部分为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

 注(2):经2011年6月17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将原计划投入“国家钢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基地”的人民币15亿元募集资金中的人民币7.5亿元变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经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该项目按计划2014年之后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

 注(3):经2011年6月17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将“辽宁鞍山精品钢结构制造基地(风电塔筒制造生产线)10万吨/年项目”整体变更为“大型多向模锻件及重型装备自动化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注(4):经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变更为补充各相关子公司流动资金。

 注(5):经2013年11月22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节余A股募集资金及利息变更为流动资金。

 3.2.3 报告期内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报告期内,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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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3.3.1 控股股东中冶集团应履行的承诺

 为了支持本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中冶集团承诺将其持有本公司的12,265,108,500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4.18%),在2012年9月21日限售期满后继续锁定三年,至2015年9月20日。

 报告期内,中冶集团遵守了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

 3.3.2 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承诺

 公司A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对房产、土地办证的有关承诺情况。经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将承诺事项方案变更为:1、对预计未来可以完成办证工作的1项房屋(建筑面积156.01平方米)、2宗土地(面积合计15,959.20平方米)的办证期限延长至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2、对无法办理或无法在确定期限内完成办证工作的181项房屋、11宗土地不再办理权属证明。

 对于延期办证事项,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尽快取得合法权证;对于不再办理所有权证的土地和房产,由于其权利人和实际使用人仍为中国中冶下属子公司,因此本公司将从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出发,继续安排专人负责推进相关工作,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妥善解决瑕疵资产。

 中冶集团将根据与本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承担办理上述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事宜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开支、索赔,并赔偿中国中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索赔、支出和费用(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发布的公告)。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承诺变更方案中的1项房屋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55.64平方米),剩余2宗土地的办证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起提前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当期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4-060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

 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27日,本公司发行2014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14中冶SCP005,代码:011424005),实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期限180天,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利率为4.4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28日全额到账。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http://www.china

 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http://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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