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胡泽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唐光跃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夏兰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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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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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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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方:盛和稀土、综合研究所等重组方
承诺事项:盛和稀土已就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作出如下承诺:对于乐山润和拥有的未办证房产,盛和稀土承诺在实现房地合一后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合研究所等重组方已作出承诺:若盛和稀土及乐山润和因房产权属发生任何纠纷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十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盛和稀土予以足额补偿。
补充承诺:
1、乐山盛和稀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盛和稀土仍为前述承诺的承担主体。
2、盛和稀土承诺自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2-3 年内积极协调、推动有关方面尽早实现房地合一,并敦促乐山润和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实现房地合一后及时准备相关办证材料,依法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承诺期内,若盛和稀土及乐山润和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由综合研究所等重组方按照重组时其对盛和稀土的持股比例承担足额补偿义务。
承诺时间:2012 年 7 月
承诺期限:自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2-3 年内,即 2017 年 3月
承诺履行情况:2014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补充承诺事项。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方承诺的》的议案。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盛和稀土将积极协调各方、推动事项进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 2-3 年内实现房地合一。
其他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详见2013年年度报告中"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相关说明。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松
201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