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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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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理由是: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4 公司负责人马婷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惠钢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尚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5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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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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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裁定公司重整,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年12月29日及2012年2月2日,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 元、美元13,407,150.18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元、美元25, 899,781.59 元。

 201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312,162,698.74 元,美元25,899,781.59 元。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27,961,563.95 元、美元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284,201,134.79 元、美元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94,600,000 元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2012年4月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予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4月23日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8月2日,经西安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摇号产生了三家拍卖机构(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陕西汇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46号和第00007-47号,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已基本完成,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延长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4月22日。

 2012年11月,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得到全部解除。

 201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60号和第00007-61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10月22日。

 2013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85号和第00007-86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4月22日。

 2014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03号和第00007-104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4年10月22日。

 2014年10月14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17号和第00007-118号,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5年4月22日。

 2012年7月31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要求以公司原总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82,016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登记至全体股东名下。2012年8月1日,全体股东名下新增的股份过户至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2012年8月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751号《验资报告》,公司股本由12,872.8066万元人民币现变更为16,091.0082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012年9月29日,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者莱茵达控股集团、张金成将其持有的莱茵达公司45%股权于过户至公司名下。2012年10月9日,按照《重整计划》,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的25,745,613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7,764,195股,无限售流通股17,981,418股)过户至张金成名下,张金成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的剩余6,436,403股股份将偿付给债权人以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公司重整拍卖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应收债权、长期投资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已进行了十一次公开拍卖。

 第一、三、四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九次公开拍卖,因无人举牌而流拍。

 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拍卖成交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23日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陈剑以18,03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持有的公司3,494,743股股票(其中:限售流通股1,053,922股,无限售流通股2,440,821股)。2013年4月20日第五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张新龙以4,3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竞买人左林佳以21,1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首层甲部(1F2-1F10),建筑面积813.1㎡;竞买人姚庆以4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25号、26号、28号停车位;竞买人彭琪以1,2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18至24号以及27号、29号停车位。2013年6月4日第六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邹卫国以6,5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一层甲部(建筑面积1449.88㎡);竞买人虞忠国以6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电子设备及办公家具;竞买人樊建华以24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3号、34号停车位;竞买人邹卫国以12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6号停车位。2013年9月10日第七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樊建华以96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0号、31号、3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停车位;竞买人万正强、樊建华以12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35号停车位;竞买人章克俭以1,17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丰华股份"16.65万股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600615】)。2013年10月10日第八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9,37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7层局部(建筑面积549.47㎡)。2013年12月11日第十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王蕾、王蓓以1,4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南汇航头镇航兴北路95弄7幢13号102室,14号101室、102室共三套房产(建筑面积256.29㎡);竞买人陈洪星、颜侠倩以16,8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6层商用房(建筑面积1025.16㎡);竞买人袁进、任培春以14,71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13层商用房(建筑面积964.42㎡)。2014年4月2日第十一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18,8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7层商用房(建筑面积1025.16㎡);竞买人上海博仁实业有限公司以15,9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22层部分(建筑面积926.51㎡)。

 2、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终审裁决,裁决款大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45,547,064.72元。

 3、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讼公司归还2500万元借款,诉讼已调解,目前裁决款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26,526,578.06元。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起诉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已裁决归还代偿款本金及代偿款利息、仲裁费等,未执行付款。后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434,985.95元、美元18,558,037.04元。

 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6、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裁决,因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7、公司诉戎珏玮、施铭、顾敏芝、上海万紫千红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施铭、顾敏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西安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西安中院作出(2014)西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施铭、顾敏芝因不服前述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8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陕立民终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8、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公司")作为原告诉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案:莱茵达公司与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宁金润")于2011年5月23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海宁金润自2011年6月20日起每三个月等额向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同时莱茵达公司与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高水甫和高湘凤(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12月20日,海宁金润出现可能破产的情形且无能力支付第二期及以后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公司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海宁金润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莱茵达公司与海宁金润及担保人于2012年2月8日签订了《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同日担保人之一浙江浩远化纤有限公司即提供了3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全面履行《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的保证金。追加担保人浩远化纤的法定代表人吴智浩及其妻子王益平对上述调解方案的全面履行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海宁金润案调解方案及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莱茵达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海宁金润和担保人之一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分别依据(2012)嘉海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2)嘉海商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破产。莱茵达公司已经参加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全部债权人会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应收租金债权和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也均已经得到了破产管理人的确认。目前,承租人海宁金润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浙江金日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通知于2014年1月27日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重整方案。至2014年6月底已收到海宁人民法院重组款300万,余款继续执行中。

 9、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公司")作为原告诉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莱茵达公司与福安市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路达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福建省永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通公司")、福安市良兴机电有限公司(简称"良兴机电")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

 2011年4月29日莱茵达公司与路达公司、永通公司、良兴机电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各方达成(2011)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人陈长清、吴春良、吴赛霞及畅和公司自愿加入担保关系,为路达公司在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各方约定:如各被告未能按时偿付任何一期款项的,莱茵达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立即申请一并执行,并按412,500元收取名义货价。案件调解后各被告能按时支付相应款项。但自2011年12月起有所拖延,延误10天左右方才支付。2012年2月初,莱茵达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各被告分两次支付了1,218,000元。2012年3月莱茵达公司与良兴机电、吴春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2年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6日止,每月向莱茵达公司支付608,768.96元租金。同时签署了《担保协议》,追加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方仅支付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2012年1-3月共3期租金,因良兴机电、吴春良以及福建省大众金属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5月,莱茵达公司通过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农业银行基本户以及中信银行贷款户,并以此逼迫良兴机电尽快履行担保义务。2013年6月起,担保人之一的良兴机电与莱茵达公司持续协商担保责任承担的方案。经过多次的谈判,确定由吴春良实际控制的福建市弘商机电贸易公司以及福建省南凯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加提供担保,并于2013年9月签订了相关的《担保协议》,在此前提下莱茵达公司解封良兴机电的银行账户。通过延长还款周期的方式由良兴机电承担担保义务,但担保方仅支付了《担保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款项。

 10、 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公司")作为原告诉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案:莱茵达公司与浙江康辉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康辉铜业")于2011年12月0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康辉铜业应当自2011年12月06日起每月等额向莱茵达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康辉铜业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公司与康辉铜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与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和陈德康(简称"担保人")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2012年3月15日,由于康辉铜业无能力支付第三期及以后的租金,莱茵达公司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租赁物,并冻结了康辉铜业及担保人的相关账户。担保人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与莱茵达公司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5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案外第三人劳小农和梁金根同意作为新的担保人一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莱茵达公司与康辉铜业、担保人、劳小农、梁金根达成的调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3049号《民事调解书》。

 莱茵达公司现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强制执行已由浦东区法院转由债务人当地的上虞法院履行,2013年7月,上虞法院出具拘留决定书强制将劳小农带到法院,与其签订剩余180万的《执行和解协议》:(1)劳小农2013年7月10日支付10万元(已支付);(2)2013年9月15日支付40万;(3)2013年10月15日支付60万;(4)2013年12月15日支付70万;(5)同时,劳小农妻子郑志瑛名下的奔驰SL300为上述劳小农的债务做担保,如任何一期未偿还则将该车辆变卖或拍卖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且该车辆现已放置在上虞法院指定的场所;上虞法院与梁金根剩余145万元的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莱茵达公司已分别于2013年8月1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45万元及2014年1月15日收到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自2013年9月起,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变卖设备方式可得款80万元,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该笔款项优先偿还莱茵达公司的债务。因劳小农及梁金根未及时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和解协议》,莱茵达公司持续协调督促上虞法院拍卖浙江科兴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梁金根、劳小农的资产。至2014年6月份执行到位100万,余款继续执行中。

 11、 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公司")与浙江中力节能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玻璃")于2011年10月27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力玻璃应当自2011年10月27日起,按月等额向莱茵达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中力玻璃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与中力玻璃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汤传兴出具了保证书。2012年9月开始中力玻璃未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公司正式起诉中力玻璃、浙江中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宁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杭州龙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台艺天然石料有限公司及汤传兴。莱茵达公司于2013年8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于2013年9月初对中力玻璃以及除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以外的其他担保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与莱茵达公司约定,追加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根夫妇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作为对浙江宁野农业装备公司不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2013年9月12日,郑国根夫妇向莱茵达公司出具《保证书》。中力玻璃于2013年5月起,因经营不善开始重组,并于2013年12月向杭州萧山法院申请破产,目前正在破产重组过程中。

 12、公司的子公司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公司")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建设")于2012年6月6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游龙建设应当自2012年6月6日起,按季度向莱茵达公司支付一次租金。并且,为了保证游龙建设能及时支付各期租金,莱茵达公司于2012年6月6日与游龙建设签订了《保证金合同》,同日与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担保合同,并且同日由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出具了保证书。由于从2013年3月开始游龙建设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莱茵达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喜春、蔡文月、单杭平及李文芳,并于2013年6月对游龙建设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3年12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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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3.5.2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影响(二)的说明  

 3.5.3职工薪酬准则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职工薪酬准则变动影响的说明  

 3.5.4合并范围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合并范围变动影响的说明  

 3.5.5合营安排分类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合营安排分类变动影响的说明  

 3.5.6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3.5.7其他

 

 公司名称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婷婷

 日期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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