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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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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公司董事除董事常建良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郭锴代为行使表决权外,其他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郭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3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编号为津调查通字90号《调查通知书》,"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2014】1号),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阮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3、对刘金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4、对郝连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5、对王桩、李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姜肃敌、郭春立、蔚丽霞、张强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详见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为了加快推进和苑新城项目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天津市西于庄棚户区改造及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有关前期工作会议纪要》(津政纪[2013]5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委托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本公司位于西横堤外玉门路的4310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青单国用[2003更2]第073号)。该块地作为我市保障房储备用地,由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储。 玉门路土地使用权分为073#和074#两块地,根据2013年12月18日、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整理收储西青区和苑西区一期地块相关情况的说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函》显示:本公司位于西横堤外玉门路的43,102.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西青单国用[2003更2]第073号地)作为天津市保障房储备用地,开始着手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津政令【2007】277号)等规定,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对天津市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和苑西区一期)地块内的土地实施整理储备,决定将本公司土地证号(西青单国用2003更2第073号)面积64.6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有偿收回。 2013年12月13日,本公司与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以170万元/亩作为综合补偿标准,合计补偿款10,990.5万元。 经本公司申请,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西青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宣告本公司的土地权利已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证号:西青单国用2003更2字第073号。 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环球特种丝有限公司坐落在该收储地块上。本公司2014年4月25日已收到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收储本公司玉门路土地的补偿款10,990,500.00元。截止报告披露日该事项还在进展过程中。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3.5.1 准则其他变动的影响

 3.5.2 其他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4-022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8:30整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厅召开,董事常建良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郭锴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尹宏海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刘金生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 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郭锴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赵静女士简历:

 赵静,女,1973年6月出生,大学本科,会计师。曾任天津港保税区通信服务公司出纳、天津港保税区天保电力公司出纳、天保建设公司出纳、会计、财务部副部长、天保嘉业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现任天津天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4-026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磁卡”)前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下发的津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天津磁卡2006年半年报至2013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

 2000年4月12日,天津磁卡与天津师范大学共同发起设立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化学”),注册资本5000万元,分别持有73%、27%股份。环球化学注册成立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时任天津磁卡名誉董事长赵某智担任。

 2005年,因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晨润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磁卡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拍卖天津磁卡持有的环球化学73%股权。2005年10月14日,上述股权由王某林以人民币3,714,100元竞得。2005年12月19日,环球化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赵某智变更为王某林,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更为王某林持股73%、天津师范大学持股27%。

 2006年7月25日,天津磁卡时任总经理郭春立代表天津磁卡与王某林签订了《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天津磁卡以人民币680万元回购环球化学73%的股权。

 2006年7月25日,环球化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王某林变更为赵某智,股东及其持股比例由王某林持股73%、天津师范大学持股27%,变更为天津磁卡持股73%、天津师范大学持股27%。

 至此,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了环球化学73%的股权,并做了工商变更登记,环球化学成为天津磁卡子公司。天津磁卡于2006年8月31日披露了2006年半年报,但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此事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在2006年年报(含)至2013年半年报(含)期间的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天津磁卡也均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

 (二)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

 自2000年环球化学成立起,至2012年末,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形成大量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在2008年达到历史峰值约1.35亿元。

 天津磁卡2006年7月25日受让环球化学73%的股份,成为其控股股东,但未进行账务处理,也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环球化学会计基础、内部控制薄弱,且其财务报表自2006年收购以来一直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导致调查审理阶段无法确认其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列报。在不影响对天津磁卡行政处罚结果的前提下,在计算虚计各期合并利润影响时,单独确认了天津磁卡计提或冲回对环球化学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而未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予以抵消的事实。该事实导致虚计2006-2012年年报合并利润,具体表现为:

 2006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即环球化学)余额为62,975,148.54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5,744,787.13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06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减合并利润15,744,787.13元。

 2007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余额为104,198,794.94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4,656,212.03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07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减合并利润14,656,212.03元。

 2008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余额为134,925,031.61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30,677,205.45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08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减合并利润30,677,205.45元。

 2009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余额为123,020,479.13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1,623,139.04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09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减合并利润11,623,139.04元。

 2010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余额为44,379,079.13元,当期冲回坏账准备61,036,391.95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冲回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合并利润61,036,391.95元。

 2011年末,天津磁卡“其他应收款—环球化工”余额为43,504,079.13元,当期计提划账准备3,918,316.16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11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减合并利润3,918,316.16元。

 2012年末,天津磁卡收回对环球化学剩余的全部其他应收款项43,954,079.13元,当期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全部坏账准备18,731,025.29元。因未将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范围,而未能抵消天津磁卡对环球化学当期冲回的坏账准备,导致天津磁卡2012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合并利润18,731,025.29元。

 对天津磁卡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天津磁卡董事长姜肃敌、时任天津磁卡总经理郭春立、时任天津磁卡董事长阮强(接替姜肃敌任董事长)、时任天津磁卡总经理刘金生(接替郭春立任总经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津磁卡财务总监张强、时任天津磁卡董事会秘书蔚丽霞、时任天津磁卡董事兼副总经理郝连玖、时任天津磁卡财务总监王桩(继张强、蔚丽霞后任财务总监)、时任天津磁卡监事李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由环球化学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天津磁卡定期报告、天津磁卡会议记录、相关会计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 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阮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3、对刘金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4、对郝连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对王桩、李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姜肃敌、郭春立、蔚丽霞、张强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公司行为,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高,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不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4-024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落实施行 2014 年财政部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共七号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而对公司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三季报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所的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上网公告文件

 1、《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4-025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30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4名,监事王俊跃因公出差,委托监事杨志新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梅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4-023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详见附件)。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附件: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二○一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公司应对其进行审查后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问责对象(以下简称:“被问责人”)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原则;

 (三)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为:

 (一)因违反证券期及其他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或纪律处分的;

 (三)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的;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天津证监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问责委员会”),领导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组织问责工作的实施,负责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定,并作出问责决定,落实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余成员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组成。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内部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向被问责人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董事、监事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提交罢免议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记过;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问责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确定,问责结果应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具体处罚意见由问责委员会在上述第九条所述范围内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六)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违法违规行为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问责委员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问责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问责的,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问责的,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五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出问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问责委员会提交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问责事项汇报材料或问责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交由聘请的外部机构或授权公司内部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问责委员会应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授权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问责委员会,并将调查结果报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第十八条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授权机构上报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问责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问责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问责事项,需经全体有表决权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由公司统一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问责程序实施回避制度。担任问责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问责委员会委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问责委员会应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做出后,问责对象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问责委员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问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逾期未作出复核决定的,视为驳回被问责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监事会进行复核,监事会应当认真核查问责委员会的问责程序、问责措施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问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问责决定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任免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将任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问责决定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问责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证监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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