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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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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除以下董事外,公司其他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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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公司负责人李华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灿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云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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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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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4-006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505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金艳女士、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杨晓女士列席本次会议,张凤梧担任会议记录。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建平先生主持,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城市燃气老旧管网维护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房屋及附属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4-00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36号核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6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791.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908.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14年9月25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1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情况

 为加强募投项目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于2014年10月29日分别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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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乙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001010120010019153,截至201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46,908.8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市都市区天然气外环管网及区域中心城市输气干线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结算方面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俊杰、罗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8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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